部委的通知、公告、行业标准能否做为作为判定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的依据?
提问:一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检中,依据行业标准检查的结果不合格。例如依据进出口标准检查出来4-氯苯氧乙酸钠不合格,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能否以《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来进行处罚?二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请问此公告以及行业标准、企业标准是否能作为判定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依据?
回复:一、《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中明确,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作为低毒农药登记管理并限定了使用范围,豆芽生产不在可使用范围之列。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四条及第一百一十条等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通过抽样检验的方式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守法情况进行抽样检查。就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等标准解释问题请咨询国家卫生健康委。二、就具体执法处罚问题请咨询相关执法稽查部门。
回复部门: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司
时间:2019-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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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三文鱼团体标准研究结果
提问:2018年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三文鱼分会发布的《生食三文鱼》将虹鳟归为三文鱼类,2018-10-09,澎湃新闻报道称,由于《生食三文鱼》团体标准引起轩然大波,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标准创新管理司团体和企业标准化处日前表示,他们正在研究不久前出台的《生食三文鱼》团体标准,并已向团体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了解过相关情况。请问研究结果是什么?虹鳟是否为三文鱼并推荐生吃?
回复:团体标准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为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的标准,属于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由市场自愿采用,不具有强制性,通过市场机制对团体标准进行优胜劣汰,不被用户或消费者所认可的团体标准,也不会被市场所选择,自然就被淘汰掉了。《生食三文鱼》是由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制定的团体标准,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是该团体标准的责任主体,我局已商请行业主管部门农业农村部研究处理该团体标准相关事宜,并召开了民政部、农业农村部、卫生健康委、中国消费者协会、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等参加的会议听取有关情况,会上要求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广泛听取消费者等相关方代表的意见,深入调查研究和实验验证,规范开展团体标准化工作。同时,在实施《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一年多的基础上,2019年1月,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民政部联合印发了《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进一步加强对团体标准制定的规范、引导和监督。
回复部门:标准创新管理司
时间:2019-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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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态香辛料本底值导致二氧化硫超标
提问:1.国家抽检固态香辛料二氧化硫是否有考虑这个香辛料原料的本底值问题呢?2.为何固态香辛料不可检出二氧化硫而半固态的香辛料却可以检出有限值呢?
回复:您好,您可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查看《2019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其中检验项目依据相关食品安全标准进行判定,对于半固体复合调味料检验二氧化硫,固体复合调味料监督抽检项目未要求检验二氧化硫。各地自行开展的监督抽检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确定检验项目。如您对二氧化硫判定标准有相关疑问建议您咨询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相关部门。
回复部门: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司
时间:2019-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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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洲猪瘟检测
提问:《关于在加工流通环节开展非洲猪瘟病毒检测的公告》要求企业检测非洲猪瘟病毒,本公告是否适用于进口猪肉及猪肉制品?是否进口猪肉需要检测非洲猪瘟病毒?
回复:1、根据《市场监管总局 农业农村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在加工流通环节开展非洲猪瘟病毒检测的公告》(2019年第17号)要求,猪肉制品加工企业应对本企业的生猪产品原料开展非洲猪瘟病毒核酸检测。2、根据上述17号公告要求,猪肉制品加工企业生猪产品经营者采购的进口生猪产品应附有合法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回复部门: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司
时间:2019-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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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品原料问题
提问:公司生产一款儿童奶酪,需要添加‘乳矿物盐’,标签应当如何标示?是否需要标注适用人群和限量?
回复:有关使用“乳矿物盐”生产干酪(奶酪)或再制干酪,应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干酪》(GB 5420—2010)或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再制干酪》(GB 25192—2010)相关规定,其产品标签标识应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等规定进行标注。“乳矿物盐”的质量要求和使用范围等应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批准茶叶籽油等7中物品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09年第18号)有关乳矿物盐的规定要求。
回复部门: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司
时间:2019-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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槽头肉能不能制作成罐头食用
提问:请问猪的槽头肉能不能制作成罐头制品食用?
回复: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罐头食品》(GB 7098—2015)有关定义规定,罐头食品是以水果、蔬菜、食用菌、畜禽肉、水产动物等为原料,经加工处理、装罐、加热杀菌等工序加工而成的商业无菌的罐头食品。您提到的“槽头肉”为原料生产的罐头产品,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罐头食品》有关定义要求。
回复部门: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司
时间:2019-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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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制食品如果界定
提问:我是高校食品安全监管人员,教委要求超市不能售卖自制食品,但未找到此类食品的规范定义,请问如何界定是否属于自制食品,自制调味料,自制甜点等食品。
回复:按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相关精神,自制食品可以理解为经营者制作并现场销售的食品。您所咨询的问题需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进行判断。鉴于您未留下所在地区信息,我们无法直接转送您所在地相关部门处理。同时考虑您在来信中提到“教委要求超市不能售卖自制食品”建议您向所在地教育部门咨询。
回复部门: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司
时间:2019-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