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宠物经济的快速发展,宠物饲料(通常也称为宠物食品)作为保障宠物健康的重要产品,其质量安全与管理规范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我国已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宠物饲料法规体系,涵盖生产、进口、标签、卫生等各个环节,旨在保障宠物食品安全,促进产业健康发展。中食安信从我国宠物饲料管理相关法规、定义分类、原料控制、生产许可及标签规范等方面进行系统梳理与解读,为相关企业与消费者提供合规指引。
PART.1
核心法规依据
我国针对宠物饲料的监管体系以《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为上位法,配套一系列部门规章与国家标准,形成了涵盖全链条的法规体系。主要法规如下所示: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宠物饲料管理办法》
《饲料原料目录》
《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
《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
《宠物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
《宠物饲料卫生规定》
《宠物饲料标签规定》
此外,还有《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配套文件,共同构建起宠物饲料管理的制度基础。
PART.2
宠物饲料的定义与分类
2.1 定义
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饲料: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产品,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
饲料原料:指来源于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用于加工制作饲料但不属于饲料添加剂的物质。
饲料添加剂: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
《宠物饲料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
宠物饲料(宠物食品):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宠物直接食用的产品,包括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其他宠物饲料。
2.2 分类
PART.3
原料与添加剂的核心合规要求
《宠物饲料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在原料与添加剂使用上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要求:生产宠物饲料所使用的所有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必须分别列入《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禁止使用目录以外的任何物质;对于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必须严格遵循《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等限制性规定,禁止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宠物饲料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进行查验或者检验。
PART.4
宠物饲料生产企业许可
无论是境内生产还是境外进口,宠物饲料(尤其是配合饲料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市场准入均有严格要求。
4.1 境内生产许可
我国对宠物食品实施严格的准入制度,境内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企业,必须遵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申请从事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的企业,需符合《宠物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的要求,该条件对机构与人员,厂区、布局与设施,工艺与设备,质量检验和质量管理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若要进行宠物配合饲料及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的申报,应分别符合《宠物配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和《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的具体规定。
4.2 进口产品登记
境外企业不得直接在中国销售饲料、饲料添加剂。境外宠物饲料生产企业向中国出口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应当委托境外企业驻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者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等级,并依法取得进口登记证。
PART.5
章节标题示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宠物饲料产品的标签应当按照《宠物饲料标签规定》要求标示产品名称、原料组成、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净含量、贮存条件、使用说明、注意事项、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许可证明文件编号和产品标准等信息。标签的展示面积大于35cm2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
5.1 产品名称规范
宠物饲料产品名称应当位于标签的主要展示版面并采用通用名称。通用名称应当使用一致的字体、字号和颜色,不得突出或者强调其中的部分内容。在标示通用名称的同时,可以标示商品名称,但应当放在通用名称之后或者之下,字号不得大于通用名称。
5.2 原料组成、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
5.2.1 原料组成
原料组成:应当标识生产该产品所用的饲料原料品种名称或类别名称,但不能同时使用,原料必须按照各类或各种饲料原料成分加入重量降序排列;
添加剂组成:应当标识生产该产品所用饲料添加剂名称,名称与《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一致。抗氧化剂、着色剂、调味和诱食物质类添加剂可以标识类别名称。
5.2.2 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
宠物配合饲料(宠物主粮):粗蛋白、粗脂肪、粗纤维、水分、粗灰分、钙、总磷、水溶性氯化物(以Cl-计)。此外,犬粮必须标示赖氨酸,猫粮必须标示牛磺酸;
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宠物营养品):水分,以及所添加的主要营养性饲料添加剂;
其他宠物饲料(宠物零食):水分。
5.3 其他关键信息
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宠物饲料产品标签应当在醒目位置标示“本产品符合宠物饲料卫生规定”字样,并以粘贴或者印刷等形式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净含量:净含量与产品名称应标示在同一展示面。
使用说明:使用说明应当根据宠物的生命阶段、活动量和体型类别标示推荐饲喂量或者饲喂建议。
注意事项:宠物饲料产品标签上应当标示产品使用的注意事项。含动物源性成分(乳和乳制品除外)的产品应当标示“本产品不得饲喂反刍动物”字样。
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日期应当标示完整的年、月、日生产日期信息。进口产品中文标签标示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应当与原产地标签上标示的生产日期一致。如日期信息标示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形式,应当标示包装物的具体部位。
PART.6
总结与建议
总结而言,宠物饲料企业必须严格遵循《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使用原料,从源头保障产品安全。同时,无论是境内生产还是境外进口,均须满足《宠物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并取得相应许可,这是市场准入的法定前提。在产品流通环节,企业应依据《宠物饲料标签规定》如实、规范地标示全部信息,避免违规宣传。只有将合规要求切实融入生产经营的每一环节,企业才能在保障产品安全与质量的基础上行稳致远,共同推动行业向更规范、更健康的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