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津市监处罚〔2026〕2***号
执法部门: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2-26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已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主要从事糖果制品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2025年12月底,当事人承揽巧克力制品订单,并于2025年12月29日在公司生产车间内生产标注生产日期为2026年1月1日的巧克力制品共7912盒/桶/瓶(324箱),上述生产的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巧克力制品,包括:1.品名为***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草莓味、抹茶味)208桶(13箱);2.品名为草莓味***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3600瓶(150箱);3.品名为草莓味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1680瓶(70箱);4.产品名称为松露形代可可脂巧克力(牛奶味)600盒(15箱);5.产品名称为松露形代可可脂巧克力936盒(39箱);6.产品名称为松露形代可可脂巧克力(牛奶味)888盒(37箱)。2025年12月30日,当事人安排工作人员将上述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产品装车准备发货,被我委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并予以扣押。经核算,本案货值金额9073.8元。因上述产品未销售,故当事人无违法所得。未发现当事人1年内因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被行政处罚的情形。
另查明,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食品安全总监为**食品安全员为韩**。2025年12月29日,安排工作人员生产上述涉案巧克力制品,并要求韩**操作打码设备将上述食品标注生产日期为2026年1月1日。韩**作为食品安全员,在发现有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时未第一时间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并于当日按**指示将食品打码标注2026年1月1日的生产日期。**作为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韩**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故意实施上述违法行为。***2024年度未从本单位取得收入,韩**2024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为24510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罚款 30000元;
2.没收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共7912盒/桶/瓶(324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