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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卖4元过期食品被罚2000元,有必要吗?

  • 日期:2026-02-04
  • 来源:包头九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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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1

案情回顾

被告某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举报人反映在原告经营的门店购买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并提交了购买照片、消费记录等相关证据。

被告随即开展现场检查与调查取证,查实原告销售该食品时确已超过保质期。在严格履行立案、调查取证、告知当事人拟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陈述申辩权等法定程序后,被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原告没收违法所得4元,罚款2000元。原告不服该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

PART.2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PART.3

裁判理由

本案中,原告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作出行政处罚时,已综合考量原告违法货值金额较小、社会危害程度较低等实际情况,认定其不符合免除处罚的法定条件,但具备依法减轻处罚的情节。据此,被告参照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处罚幅度以下处以罚款,充分体现过罚相当原则。

原告主张涉案举报人为职业打假人,且举报人未食用涉案食品,不应予以处罚。经查,在案证据不足以认定该举报人属于职业打假人,其购买4元食品的行为未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求范围。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禁止销售过期食品的规定,并未将消费者实际食用作为行政处罚的前置条件。加之被告已依法减轻处罚幅度,故法院对原告的该项主张不予采纳。

食品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销售过期食品存在极大潜在危害风险。本案中,举报人因购买过期食品遭受经济损失,原告的违法行为已实际发生。综上,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幅度适当。

PART.4

典型意义

食品安全无小事,直接关乎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益,保障食品安全是食品经营者与监管部门的共同责任。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存在显著的食品安全隐患,监管部门对该类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既督促行为人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也有利于增强食品经营者守法经营意识。本案通过司法裁判,有力维护了行政执法的权威性与公信力,为广大食品经营者划定经营红线,具有普遍的警示与教育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