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21日,“亚麻籽”是否可以做普通食品的争论终于尘埃落定,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发布了“关于通报亚麻籽适用标准的函”,文中明确出“直接食用的亚麻籽适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GB 19300-2014),宜在标签标示‘熟制后食用’等类似消费提示。”
那么,在此之前,关于“亚麻籽”的法规又有哪些呢?
2008年
《GB/T 15681-2008 亚麻籽》和《GB/T 8235-2008 亚麻籽油》
早在2008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便发布了推荐性国标《亚麻籽》和《亚麻籽油》,其中,GB/T 15681-2008 亚麻籽的适用范围为“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的制油用亚麻籽”。因此,“亚麻籽油”为普通食品原料,而亚麻籽不是。发稿时,此标准仍然现行有效。
2016年9月
关于咨询《亚麻籽》适用范围问题的答复
国家粮食局认为,“亚麻籽”的适用范围应当遵循GB/T 15681-2008 亚麻籽,即“适用于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的制油用亚麻籽”
2017年6月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制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熟制亚麻籽(粉)》的公告,但目前暂未公开地标文本。
2017年8月和10月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石榴子、亚麻籽有关问题的复函》、《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普通食品配料中含有“雪菊”、“亚麻籽”举报案件的处理意见》
以上两篇公告分别发布于2017年8月和10月,上海市食药监采用了食药总局的答复,认为:亚麻籽在我国主要用于榨油,“亚麻籽”用于普通食品的生产经营,应当按照《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的规定申报批准;并且,国家卫生计生委未开展亚麻籽作为新食品原料的安全性审查工作。因此,“亚麻籽”不可作为普通食品原料。
2017年8月底
《浙江食药监关于征求亚麻籽能否作为普通食品原料批复意见的通知》
这是浙江省食药监给杭州市市场监管局的批复,这篇批复曾经备受瞩目,因为省级食药监向下级单位的回函很少会见到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这足以见得,“亚麻籽”是否能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的问题是多么的牵动人心、影响广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