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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新食品原料如何进行合规标示?

  • 日期:2025-07-17
  • 来源:中食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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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食品行业的快速发展和消费者对健康食品需求的日益增长,新食品原料的研发和应用逐渐成为食品行业的重要发展方向。那么什么是新食品原料?新食品原料在终产品包装上应如何标示呢?本期中食安信小编就带大家一起了解相关法规要求。

PART.1

新食品原料定义

根据《新食品原料申报与受理规定》,新食品原料是指在我国无传统食用习惯的以下物品:

(一)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二)从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中分离的成分;

(三)原有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成分;

(四)其他新研制的食品原料。

新食品原料应当具有食品原料的特性,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且无毒、无害,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慢性或者其他潜在性危害。

PART.2

新食品原料标签标识要求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食品中含有新食品原料的,其产品标签标识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告要求。即使用新食品原料的食品终产品,其标签应符合《食品安全法》、《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及卫健委发布的新食品原料公告等要求。

对于新食品原料来说,标签标识的主要差异在于公告对标识的要求。以下介绍几种新食品原料公告中常见的对标签标识的不同要求:

1.新食品原料的名称标示:食品中添加新食品原料时,其配料表应标示反映新食品原料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即公告中明确的新食品原料的名称。例如,当食品中添加人参时,人参在终产品的配料表中应标示为“人参(人工种植)”(公告如下图所示)。

2.公告对标签标识的特别要求:

1)公告要求在标签或说明书中标注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时,应严格按公告要求标示,并建议同时标示该新食品原料的添加量,以方便消费者计算食用量,避免过量食用。

例如上述示例中的人参,按照公告要求应在标签上注明“孕妇、哺乳期妇女及14周岁以下儿童不宜食用”、“推荐食用量≤3/天”。

2)除了公告有明确要求标明食用量的情况外,其他有食用限量但无强制规定的原料,建议查询其他相关公告是否有特殊规定。

例如,产品使用了库拉索芦荟凝胶时,要根据《卫生部等6部局关于含库拉索芦荟凝胶食品标识规定的公告》(2009年第1号公告)的要求,在企业标准中对添加库拉索芦荟凝胶的食品的每日食用量作出规定,若无法确保消费者芦荟日摄入量在安全范围内,应在包装上明确标注每日食用量警示语。

在终产品标签上标明食用量,使消费者知情,同时也是对企业自身的保护。因此,对于上述人参示例,建议同时标示人参在终产品中的添加量。

PART.3

结语

综上所述,新食品原料的标示需要严格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公告要求。食品企业在开发和生产含有新食品原料的产品时,应充分了解并落实标签标识规定,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安全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