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克力之品名及标示规定总说明
为使巧克力的品名依所含成分及内容含量命名,以维护消费者知的权益,依据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十款及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订定“巧克力之品名及标示规定”,全文计六点,其要点如下:
一、 法源依据。(第一点)
二、 本规定之适用范围。(第二点)
三、 巧克力品名标示规定。(第三点)
四、 可可脂中植物油之添加量未超过该巧克力产品总重量百分之五之标示规定。(第四点)
五、 可可脂中植物油添加量超过该巧克力产品总重量百分之五之品名标示规定。(第五点)
六、 包装及散装巧克力之标示方式。(第六点)
问答集:
Q1.巧克力之品名及标示规定中的“总可可固形物”、“非脂可可固形物”及“牛乳固形物”之定义是什么?
A1.(1) 巧克力之品名及标示规定所定巧克力为以可可制品为原料,可添加糖、乳制品或食品添加物等制成,为固体型态不含内馅的黑巧克力、白巧克力及牛奶巧克力。
(2)规定中所指“总可可固形物”指可可中所有固形物含量;“非脂可可固形物”指可可中除脂肪外的固形物含量;“牛乳固形物”指巧克力添加乳粉,该乳粉所有固形物含量。
Q2. 巧克力之品名及标示规定中所定的各类巧克力,其应有的成分及内容物含量各为多少?
Q3.产品成分中有可可和可可酱,产品品名就可以标示为巧克力吗?
A3.以巧克力为品名之不含内馅固体型态之巧克力产品,其成分及内容物含量皆应符合“巧克力之品名及标示规定”,倘仅成分中有可可及可可酱,但总可可固形物、可可脂、非脂可可固形物之含量未符合含量规定,该产品不得以巧克力为品名。
Q4.产品之总可可固形物及非脂可可固形物含量皆符合巧克力之品名及标示规定,但可可脂全部以植物油取代,可以标示为代可可脂巧克力吗?
A4.依巧克力之品名及标示规定,不含内馅固体型态巧克力产品,倘添加植物油取代可可脂,其添加量超过该产品总重量之百分之五者,应于品名前加标示“代可可脂”字样,其非脂可可固形物或牛乳固形物脂含量仍应符合各该类型之巧克力规定,品名始可标示为代可可脂巧克力。
Q5.不含内馅固体型态之巧克力定义为何? 可可类冲泡粉也需依规定标示吗?
A5.巧克力之品名及标示规定所定巧克力为以可可制品为原料,并可添加糖、乳制品或食品添加物之固体型态不含内馅之巧克力产品,冲泡粉类非属固体型态得免依该规定标示。
Q6.若产品是以可可粉、可可膏加上面粉或坚果或饼干等原料制成,品名可以标示为巧克力○○或○○巧克力吗?
A6.(1)倘产品有添加其他原料(面粉、坚果、饼干等),非属“巧克力之品名及标示规定”规范之对象。
(2)惟倘使用“巧克力之品名及标示规定”所定义之巧克力作为食品内容物成分原料之一者,该内容物名称应依前开规定标示。
Q7.以“代可可脂巧克力”或“添加植物油之巧克力”为原料之一的产品,内容物应如何标示?
A7.食品中使用之复合原料,应标示该复合原料名称,其名称须反应该 原料真实属性之专用名称,紧接着附上括号,并于括号内将其组成 之各项原料依各别含量多寡依序标示之;或是将复合原料中组成的各项原料,与其他原料依含量多寡依序标示之。案内产品倘使用“巧克力之品名及标示规定”所定义之巧克力作为食品内容物成分原料之一者,内容物标示方式如下:
(1)巧克力:内容物标示为巧克力或巧克力(可可膏(粉)、可可脂)或可可膏(粉)、可可脂。
(2)巧克力(可可脂中添加植物油):内容物标示为巧克力(可可脂中添加棕榈油)或巧克力(可可粉(膏)、可可脂、棕榈油)或可可粉 (膏)、可可脂、棕榈油。
(3)代可可脂巧克力:内容物标示为代可可脂巧克力(添加棕榈油)或代可可脂巧克力(可可膏(粉)、棕榈油、可可脂)或可可膏(粉)、 棕榈油、可可脂。
Q8. 巧克力之品名及标示规定添加植物油未超过该产品总重量之百分之五者,应于品名附近标示“可可脂中添加植物油”或等同字义,需于品名标示实际使用的植物油吗?
A8.依巧克力之品名及标示规定,添加植物油未超过该产品总重量百分之五者,应于品名附近标示“可可脂中添加植物油”或等同字义,可标示为“可可脂中添加植物油”或依实际添加之油品名称标示为“可可脂中添加○○油”,但内容物应依实标示所使用的植物油名称,如可可粉(膏)、可可脂、棕榈油。
Q9.巧克力之品名及标示规定规范原料及总可可固形物、可可脂、非脂可可固形物、牛乳固形物等内容物含量标准,业者除提供产品检验数据外,还可以提供哪些文件资料作为佐证资料?
A9.业者应确认其产品所用原料及内容物并自负举证责任,并应备妥相关佐证资料(如原厂声明书、原厂COA资料等),以供主管机关查核。业者应确认其所用原料及总可可固形物、可可脂、非脂可可固形物、牛乳固形物等含量符合该规定,得以其对应类型之巧克力品名标示。
Q10.倘原料及含量皆符合巧克力之品名及标示规定,但不以“巧克力” 为品名可以吗?
A10.(1)可以,惟自订之品名应与其产品本质、用法及用途具关联性。 (2)另添加植物油未超过该产品总重量百分之五之巧克力或添加植物油超过该产品总重量百分之五之代可可脂巧可力,皆应依本标示规定办理标示“可可脂中添加植物油”或“代可可脂”,不可自订品名。
Q11.巧克力产品如果未依规定标示,会有罚则吗?
A11.包装及具营业登记场所贩售散装巧克力应依“巧克力之品名及标 示规定”标示,如未依规定标示,将依违反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 第 22 条、第 25 条第 2 项规定,处 3 万以上 300 万以下罚锾;标 示不实依违反同法第 28 条规定,处 4 万以上 400 万以下罚锾; 包装产品依第 52 条限期回收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