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认监委印发《国家认监委关于进一步明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于产品“标识标签”的资质认定工作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产品标识标签是产品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检验检测机构常见的检验检测对象。但“标识标签”的检验检测十分特殊,不需要设备,没有明确的检测程序,仅凭人的观察,看起来非常简单,但主观性很强,尤其是标识标签标准中要求标注内容“真实,没有虚假夸大”的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实际上无法实施检验检测,完全是对生产企业的诚信约束。但是,检验检测机构取得了“标识标签”项目的资质认定,如果出具标识标签合格的检验检测报告,会有人误认为检验检测机构已经证实标识标签的真实性,如果实际上标识标签的的某些内容不真实(例如地址、有效期),这一检验检测报告是否属于虚假报告,就会引起争议。近年来,有关标识标签检测印发的争议问题不断出现,给业界带来了不少困扰。
为逐步规范这一问题,降低检验检测机构的风险,国家认监委在《通知》中规定,今后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标识标签检验检测能力的资质认定时,若检验检测机构仅对产品标签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核查,不对产品的实物与标识标签内容真实性进行检验检测,应在限制范围内予以说明。意思是如果检验检测机构不能对标签真实性实施核查,应该在检测报告中注明“不包括核查真实性”或类似描述,以明确自己检测结果的责任边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求,深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制度改革,建立统一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制度,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发布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关于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关于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配套工作程序和技术要求>的通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等系列规范性文件。但近期在对各地的监督检查中发现有的地方在执行中与规范性文件要求不一致,同时也为落实国家审计署对资质认定提出的相关要求,现就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有关工作进一步明确如下,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认真贯彻落实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的要求,执行放宽主体准入条件、允许租赁设备和分包、许可非标方法等释放红利的政策措施,简化审批手续,规范审批流程。
二、为规范产品标识标签的检验检测行为,降低因标识标签检验检测不规范导致的许可风险,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标识标签检验检测能力资质认定时,若检验检测机构仅对产品标识标签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核查,不对产品的实物与标识标签内容真实性进行检验检测,应在限制范围予以说明。资质认定部门对检验检测机构提交的标识标签相关标准进行资质认定评审时,应审核检验检测机构是否具备标识标签真实性检验检测的技术能力。取得含限制范围标识标签项目资质认定的机构,在对外出具相关检验检测报告时,应在委托合同及检验检测报告上注明标识标签检验检测结果“不包括内容真实性的核实”或类似描述。
三、资质认定部门在受理资质认定申请时,不得设置前置条件,国家质检中心、省级质检院所、出入境检验检疫技术机构、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可自愿申请实验室和检验机构认可。资质认定部门要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
四、为便利检验检测机构办理招投标等相关事务,资质认定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为检验检测机构核发资质认定证书副本(式样见附件),资质认定证书正、副本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国家认监委
2017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