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部分幼儿配方食品产品标签上标示适用年龄“一岁以上”,而产品标准GB 10767-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中规定的幼儿的定义为12~36月龄的人,如此标示适用年龄是否与产品标准相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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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GB 10767-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规定,产品标签中应注明产品的适用年龄,对于适用年龄的具体标示方式我国标准中尚无特殊要求,企业应在参考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真实、客观地标示适用年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