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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及化妆品)(上)

  • 日期:2019-09-01
  • 来源:中食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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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及化妆品)(上)

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精美的产品包装已经成为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的重要因素之一,然而,过渡的产品包装却可能导致多方面的问题,对社会造成危害。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更为了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长远目标,我国在2009年3月31日发布GB 23350-2009《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以下简称“标准”)并于2010年4月1日实施。

1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食品和化妆品的销售包装。

食品: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化妆品: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本标准的限量要求仅限于这两类商品的销售包装而不包括运输包装。对于一些商品的既有运输包装的作用又有销售包装的功能的包装,应按销售包装进行要求和计算,但其强度等性能措施应满足储运要求。

2 术语及定义

2.1 过度包装:超出适度的包装功能需求,其包装空隙率、包装层数、包装成本超过必要程度的包装。

过度包装有故意和非故意两种情况,对于运输包装出现的过度包装,大部分是由于其结构和采用的材料不够科学合理,为了保险起见而加大用材规格或加大一些强度等,属于非故意;对于销售包装,那些由于为了吸引顾客的购买欲,采用超出包装需求的结构和材料而造成的过度,属于故意。

2.2 初始包装:直接与产品接触的包装。

只要和商品直接接触的包装就可理解为初始包装,但是,对于一些伴随商品使用生命始终的包装,或者是没有这部分包装商品就无法或不便使用的包装,这部分包装也是商品的一部分。

2.3 包装层数:完全包裹(使商品不致散出的包装方式)产品的包装的层数。

对于没有完全包裹的包装,不应算做包装的层数。例如:为了便于顾客携带而提供的开口纸袋或塑料袋等。

2.4 包装空隙率:商品销售包装内不必要的空间体积与商品销售包装体积的比率。

对包装空隙率的概念定义在销售包装的范围内,不包括运输包装。

3 限量要求

3.1 食品和化妆品包装空隙率及包装层数

商品类别

限量指标

包装空隙率

包装层数

饮料酒

≤55%

3层及以下

糕点

≤60%

3层及以下

粮食*

≤10%

2层及以下

保健食品

≤50%

3层及以下

化妆品

≤50%

3层及以下

其他食品

≤45%

3层及以下

注:当内装产品所有单件净含量均不大于30mL或30g,其包装空隙率不应超过75%;当内装产品所有单件净含量均大于30mL或30g,并不大于50mL或50g,其包装空隙率不应超过60%。

粮食*:原粮及其初级加工品

3.2 除初始包装之外的所有包装成本的总和不应超过商品销售价格的20%

由于商品的多样性和包装的复杂性,对一些要求和规定,很难面面俱到,对一些限量指标的要求也比较宽松。对于极端特例,如对单层包装,即仅有初始包装的产品,尚无法限制。因为其包装层数满足要求,包装成本不含初始包装成品,其成品也就无法算起,其包装空隙率按公式计算为负值。对于把初始包装做的很豪华或内装物在初始包装内占有空间很少的情况也无法制约。

对于包装空隙率,除了商品本身所占有的空间外,允许留有商品(含初始包装)空间的60%作为缓冲或固定用空间,在此基础上,又给出了10%-60%的允许空间,因此,在包装内,商品本身及其初始包装的空隙率为70%-120%。除此之外,考虑到特小型商品包装的特殊性,对于单件净含量不大于30mL或30g的商品,以及单件净含量不大于50mL或50g的商品,对其包装空隙率给予了适当放宽。

对于包装层数,对于初始包装不计算包装层数。因此,如果把初始包装计算在内,食品和化妆品的包装层数对于原粮及其初级加工品为3层,其他为4层。这主要是考虑除粮食外,其他产品大多是液态或气态产品,离开初始包装将无法使用以及其包装伴随整个商品全生命周期。所以,对其包装层数适当放宽。而且,对于非完全包裹产品的包装,不按包装层数计算。

对于包装成本的限制,虽然有定量指标的要求,但较难实施和操作,包装成本的确定也需要进行一定的细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