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调查
2018年1月16日举报投诉人来信称其于2017年12月在“北山园”淘宝店上购买的日本进口宇治抹茶粉100g“祝白”产品无中文标签,口味也跟朋友从日本带回的不同,疑似假冒日本食品。投诉人提供了淘宝店公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物流单、北山园淘宝店“祝白”抹茶100g装产品销售截图及“祝白”抹茶100g装正面照片。投诉人未提供“祝白”抹茶100g产品背面图片,执法人员多次联系投诉人,希望其能提供产品背面图片,确认其产品是否有中文标签。投诉人均以无法找到产品为由不能提供。投诉人提供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截图显示,经营者名称:重庆尚轩工贸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紫园路200号(奔力酒店用品城)二期5楼15、16号;投诉人提供的物流单截图显示,投诉人所购买的产品于2017年12月由申通快递重庆歌乐山公司收件员收件。投诉人所提供的“祝白”抹茶正面照片显示,正面上方贴有“祝白”字样,中间有“宇治抹茶”字样,左侧有日本北川半兵卫logo,下方有“未使用任何食品添加剂”字样。因投诉人未能提供产品背面图片,从现有提供的资料中,无法得知所投诉产品的批号、生产日期等信息。
执法人员于2018年1月25日对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紫园路200号(奔力酒店用品城)二期5楼15、16号的重庆尚轩工贸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当事人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15001120088647,主体业态:食品销售经营者,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有效期至2022年10月29日。执法人员在现场未检查到举报人所投诉的产品。当事人提供了规格为100g “祝白”抹茶的进口货物报关单、重庆渝欧跨境电子商务采购合同等。
经查实,当事人以“北山园”名称入驻了淘宝旗下的境外产品代购平台“淘宝全球购”,其所销售的规格为100g “祝白”抹茶为跨境保税产品,产品没有中文标签。根据当事人与重庆渝欧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渝欧公司)的合同,消费者在淘宝“北山园”下单后,当事人将支付凭证、购买人姓名、购买人身份证号、购买人收货地址、购买人联系方式等相关订单信息提供给渝欧公司,然后由渝欧公司在保税区内将商品以个人行邮物品的方式寄给消费者。在经营中,有的消费者不愿提供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当事人为避免违约被投诉至淘宝官方,便以其员工的名义向渝欧公司购买方式,从保税区将商品先提货出来,当事人再将商品邮寄到消费者手中。当事人从渝欧公司提取了“祝白”抹茶30袋,已销售完毕。根据当事人员工的货物提取单,规格为100g的“祝白”抹茶数量为30袋,商品总价为1327.2元,总税额为157.94元,总金额为1485.14元。产品网页显示销售价格为98元,30袋销售总金额为2940元。
跨境电商是一种新型的国际贸易方式,消费者在订购时应当向跨境电商公司提供完整、准确的个人信息,跨境电商公司以消费者本人的名义向海关报关、纳税。代购的买方与代购人之间成立的是委托合同关系,代购人按照买方的要求购买指定境外产品。重庆是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的试点城市之一。依据海关总署有关规定,试点商品应为个人生活消费品。当事人通过淘宝店里收取投诉人货款,将先前以其员工名义从保货区提取的“祝白”抹茶试点商品转售给投诉人,当事人行为不属于代购行为,属于食品销售行为。故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的违法事实成立。
本案货值金额为2940元,违法所得为1454.86元。
案件处理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应该予以处罚,但不适用于减轻处罚、从轻处罚或从重处罚,根据以上情况,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一般处罚,具体处罚内容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454.86元;2.罚款18500元;罚没款合计:19954.86元(大写:壹万玖仟玖佰伍拾肆元捌角陆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