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19年11月21日通过司法部网站发布了关于《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办法》制定的目的是为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强化食品标识监督管理,本次征求意见截止到2019年12月20日。为帮助企业更好的理解相关要求,中食安信将征求意见稿与现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以及GB 7718等相关食品标识法规内容进行比较,就其主要变化、影响等方面进行分析解读。
目前我国食品标识管理的依据缺少完整性、统一性、系统性、权威性。《办法》明确了食品标识的定义:“粘贴、印刷、标注或者随附于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辨识和说明食品基本信息、特征或者属性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并强调“食品标识包括标签、说明书。”同时,《办法》明确了各级监管机构的分工,并突出了各方的监管责任及法律责任。修订《办法》有助于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适应日常监管和执法工作需要,规范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的食品标识标注行为,防止虚假和欺诈,保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办法》涵盖的食品范围更为广泛
在散装食品标识方面,《办法》第三十六条进行了规定,“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包装食用农产品方面,《办法》第三十七条进行了规定,“包装食用农产品,应当标注食用农产品的名称、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等内容;对保质期有要求的,应当标注保质期;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应当予以标明;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食品添加剂名称。”
《办法》第四十条明确指出“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并应当在食品安全自查等工作中加强食品标识管理,定期检查食品标识。对检查中发现的食品标识问题应当立即改正。
明确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标识监督检查,并建立产品召回、消费投诉受理制度等,并应该对消费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办法》第十四条要求,“进口食品应当有中文标识,中文标识应当在生产过程中直接粘贴、印刷或者标注在食品的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再次加贴中文标识。”这将对进口食品产生极大的影响,特别是进口量较少的产品或者平行进口产品将很难达到要求,这将有利于进口食品食品安全的保障。
新增产品标准代号标示可标示团体标准的要求。规定食品团体标准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食品国家标准、食品行业标准、食品地方标准一致,均可作为生产食品的执行标准。团体标准的增加有望解决此前标准滞后问题,有助于快速反应市场需求,刺激行业创新。同时,团体标准的加入也将带来更为激烈的市场竞争。
与GB 7718现行标准可选择标示规定不同,《办法》新增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标示的具体要求,统一了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的标示形式。如“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均应当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标注,年代号应当使用4位数字,月、日应当分别使用2位数字,不足2位数字的在数字前加0;食品保质期不超过72小时的,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应当标注到小时,并采用24小时制标注”。此举充分尊重消费者阅读习惯,使生产日期与保质期更易于阅读,避免因为消费者认知问题带来潜在的食品安全风险。另外,保健食品生产日期及保质期要求与《保健食品标注警示用语指南》一致。
在现有标签标示要求的基础上,明确了在食品中直接使用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乳化剂、增稠剂等五种食品添加剂,必须标明具体名称,不得标注种类或者代码。同时,《办法》鼓励企业开展清洁标签行动,“尽可能少用或者不用食品添加剂”,此规定如落地,势必会加深消费者对食品添加剂的误解,对食品及食品添加剂行业都将造成巨大的影响。
《办法》还明确了在餐饮使用中使用添加剂的要求:在餐饮食品中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当在菜单上标注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名称、适用范围及使用量。
《办法》对明确了食品标识监督管理过程中的重点,指明了监管方向,便于执法人员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查工作。《办法》中明确的重点检查内容如下:
①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的标注情况;
②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的情况;
③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以及宣传材料中有关功能宣传的情况。
《办法》明确了因国家相关监管政策调整而导致食品标识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标准规定,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名称变更、地址变更、生产许可证编号发生变化的情形下,旧标识使用过渡期为6个月,相关产品可以销售至保质期结束。这项规定将有利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合理使用包材,避免不必要的浪费。
《办法》第七条要求“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警示标志、警示语或者注意事项等,应当标注在食品标识的显著位置,并使用较大的字体或者用特别的符号、颜色进行标示。”首次明确了“生产日期、保质期”应当进行显著标示,再次强化了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重要性和显著地位。
《办法》第三十八条明确了食品标识不得 “明示、暗示以及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同时食品标识不得标注内容在原规定基础上增加了“不得使用有违道德伦理或者公序良俗的名称作为食品名称,不得使用已经注册的药品名称作为食品名称”。这将有利于规范企业通过食品名称误导消费者的行为,通过名称暗示打擦边球的行为。
明确食品名称相关规定,与现行版本相比,在明确规定食品名称真实属性使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等规定的标准名称的同时,新增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原料通过物理混合而成时,名称应使用1至2种原料名称的要求。
贮存条件与现行GB 7718可选标示情形要求不同,贮存条件明确只可使用“常温储存”“冷藏储存”“冷冻储存”三种情形。标注冷藏储存和冷冻储存应当标注具体冷藏和冷冻的温度范围。明确贮存条件的标示,简化相关用语,有利于消费者充分理解并正确贮存食品,但同时也对企业产品储存过程有了更严格要求。
《办法》第六条要求“食品标识标注字体和标志颜色与背景颜色对比明显,从底面反射回的光线的百分比与从印刷体反射回的光线的百分比之间的差异应当尽可能大,原则上应当不低于70%。”进一步明确了“易与辨认、识读”的具体要求,将更加便于企业理解法规要求,以及消费者更加直观的查看标示内容。但具体如何执行和检测尚无进一步明确。
第五条:“食品标识应当清楚、明显、持久,易于辨认和识别。”
第八条:“食品标识不得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
第九条:“食品标识应当直接标注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或者其包装上。”
第十一条:“食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的汉字。食品标识可以同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汉语拼音或者外文,所用外文不得大于相对应的中文。”
第五十七条:“除本办法规定的强制标注内容以外,食品标识中的商标、广告、专利信息、质量标志及其他非强制标注的内容应当真实,如果相关内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或者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并由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存在的问题:
1、部分内容与现行GB 7718及2018年度GB 7718征求意见稿的要求存在重复或者矛盾的地方,这将不利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执行,容易引起职业打假等风险。
《办法》虽然对现有的食品标识进行了统一及完善,但同时也存在诸多重复、冲突甚至矛盾的地方,从企业执行层面存在着较大的难度。同时,《办法》中对食品添加剂相关的条款要求,将影响食品添加剂积极正面的宣传,也不利于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希望在后续的条款中可以进行修订。目前该《办法》仍处于征求意见阶段,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反馈意见,说明企业实际存在的情况及案例,以期法规能够更加完善,符合食品行业的现状及需求。同时,我们也看到目前食品标签标识合规的重要性,食品生产经营要积极自查自纠,完善自身标签标识的合规管理工作。中食安信可提供标准法规咨询、食品标签审核等咨询服务,有任何问题欢迎随时联系我们(010-51301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