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上海***汉茶餐饮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66********
住所:上海市嘉定区***镇***街***号
法定代表人:姚某
2023年9月7日,本局收到举报材料,举报人反映在当事人店内购买了一款茶叶,标签不符合规定。经核查,上述茶叶包装上未标注净含量、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内容。2023年9月26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主要从事餐饮服务,持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销售给举报人的茶叶为一款福鼎白茶。上述茶叶包装正面标注有“牡丹王”“遇见好茶”等内容,包装背面标注有“名称:福鼎白茶(茶饼);原料:福鼎大白茶;产地:福建·福鼎;产品执行标准号:GB/T31751-2016;贮存条件:在清洁、干燥、通风、无异味无污染的条件下贮存;保质期:符合贮存条件下,适宜长期保存;生产日期:2018年3月25日”等内容,但并未标注净含量、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内容。2023年9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检查,现场发现1饼上述茶叶。当事人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将上述1饼茶叶予以销毁。
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企业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且曾于2020年换过经营场所,相关资料丢失,故无法提供上述茶叶的进货记录及供货者的证照。经当事人确认,上述茶叶主要用于招待客户,日常不对外销售。当事人仅于2023年9月4日销售给举报人上述茶叶2饼,单价为600元/饼,销售价格共计1200元。至案发,当事人已无库存。
综上,本局认定当事人销售上述茶叶的货值金额为1200元,认定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食品经营许可证、租赁合同、房屋及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支付宝电子凭证打印件,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整改报告,当事人营业执照及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等。
本局依法于2023年11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沪市监嘉罚告〔2023〕142023******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茶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三)(八)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八)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规定。
当事人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
对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茶叶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同时鉴于当事人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等,及时整改,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并作出如下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对当事人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
警告。
现要求当事人:
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将罚没款交至本市各银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