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沪市监松处〔2025〕272***号
文章来源:中食安信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上海)食品有限公司
文章来源:中食安信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罗某某文章来源:antion.net
执法部门: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章来源: antion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6-23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2025年4月9日起,当事人受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开始生 产乳酪蔓越莓欧包产品。2025年4月10日起,为改善上述产品着色效果,当事人改变配方在该产品的面团中投入了含有赤藓红的复配着色剂,其中赤藓红的使用范围超出了《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所规定的技术要求。2025年4月10 日至5月9日,当事人按照上述工艺陆续生产了19个批次共计155个添加有复配着色剂(含赤藓红)的乳酪蔓越莓欧包产品。同期,当事人以3.5元/个(人民币,以下币种同)的销售单价向委托方上海××餐饮管理有限 公司销售上述产品共计127个,销售金额共计444.5元。2025年5月9日,当事人开展上述涉案产品的召回工作,至2025年6月4日止,当事人共召 回0个上述涉案批次产品。
综上所述,当事人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乳酪蔓越莓欧包的货 值金额为542.5元,获违法所得444.5元。 另查证,当事人未曾因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受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本局认为,《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
)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食品生产企业必须遵守该标准,禁止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当事人在生产乳酪蔓越莓欧包的过程中,超范围使用了食品添加剂赤藓红,所以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开展食品召回工作,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从轻行政处罚。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 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佰肆拾肆元伍角; 2、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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