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派张某某到区内一食堂进行管理工作,负责食堂全面运营。该公司自2020年9月至2022年1月从某公司采购900公斤预包装食品原料“去皮鸭胸”,张某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降低食品原料采购成本进而获取考核奖励,采购“去皮鸭胸”并默许厨房加工人员通过解冻、改刀、腌制后冒充牛肉半成品,制成“黑椒牛柳”等菜品对外供应。
张某某作为食品经营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故意经营掺假掺杂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第七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一)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对食品经营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某某罚款18.453280万元。
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徐处〔2022〕0420*******号
当事人:张某某;
住址:上海市宝山区长江路;
公民身份号码:310230********3115;
2022年1月13日,我局接到匿名举报称,某食堂存在鸭肉冒充牛肉卖,要求查处。接报后,执法人员对区内某食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食堂承包商上海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采购“去皮鸭胸”制作成“黑椒牛肉粒”、“黑椒牛柳”等菜品供给学生。
经查,上海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自2020年9月至2022年1月,从某公司采购900公斤预包装食品原料“去皮鸭胸”用于制成“黑椒牛肉粒”、“黑椒牛柳”、“蚝油牛肉”等菜品对外供应,原料货值金额共计15154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在对上海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调查中,查明2020年9月上海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派张某某到该食堂进行管理工作,负责食堂全面运营。张某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降低食品原料采购成本进而获取考核奖励,采购“去皮鸭胸”并默许厨房加工人员通过解冻、改刀、腌制后冒充牛肉半成品,制成“黑椒牛柳”等菜品对外供应。经核实,张某某2021年度从上海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取得收入合计92266.42元。
以上事实,有对张某某的询问笔录、证人证言、书证等相关证据为证。
我局依法于2022年9月6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逾期未提出听证和陈述、申辩,视为放弃。
张某某作为食品经营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故意经营掺假掺杂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与张某某处罚款人民币拾捌万肆仟伍佰叁拾贰元捌角整的行政处罚。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及缴款单,将罚款人民币拾捌万肆仟伍佰叁拾贰元捌角整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第3页共4页依法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2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