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安快讯

【案例】标注“欧盟有机”文字和图案,涉嫌误导公众被罚

  • 日期:2022-09-19
  • 来源: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阅读:526
  • 手机看

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上海屹*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10*06*94*45*K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冠生园路

法定代表人:章某某

经查明:自2021年6月至2022年1月,当事人上海屹*食品有限公司在天猫平台以“抹*实验室旗舰店”为店招经营销售预包装食品。其中,当事人销售的预包装食品“雨上抹茶粉”,最小销售包装上印有“欧盟有机认证标准生产”及欧盟有机认证标志,产品宣传页面中使用了“产品通过欧盟有机认证”、“杭州千亩欧盟有机认证茶园”及欧盟有机认证标志、不含农药、不含化肥、不含生长调节剂、不含抗生素等文字表述和图案。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宣传页面、营业执照复印件,询问笔录,相关书证及其它证据材料。

当事人上海屹*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预包装食品“雨上抹茶粉”,在产品最小销售包装上和产品介绍中标注含有“有机”等字样,存在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上述行为违反了《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处理如下: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伍仟元整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或者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处罚信息。

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2年09月01日

法条原文

1.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产品、产品最小销售包装及其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

(一)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

2.《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