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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重庆公布五起农村假冒伪劣食品典型违法案件

  • 日期:2025-11-26
  • 来源: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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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重庆市市场监管部门落实2025年深化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部署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安排,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问题整治,查处相关违法案件6411件。现选取五起典型案件予以公布。

一、铜梁区楚某食品公司虚假标注营养成分案

2025年3月20日,铜梁区市场监管局接消费者举报,称重庆楚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3种不同口味“香菇豆干”标注的营养成分一模一样,涉嫌虚假标注营养成分。经调查,当事人未检测上述产品营养成分,而是参考类似产品营养成分表并修改数据后标注在包装上,违法所得280元。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铜梁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并结合违法情节综合裁量,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80元、罚款2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提示:食品标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充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食品生产者应对其提供的食品标签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二、大足区钟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终身禁业案

2025年3月4日,大足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区人民法院判决结果,依法对当事人钟某进行立案查处。钟某因销售的保健食品中检出西地那非和他达拉非成分,被人民法院判决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且被判处有期徒刑。大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

案情提示:那非、拉非类物质及其系列衍生物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本案中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人员既被追究刑事责任又被实施从业禁止,以此警示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守法经营,违法犯罪将受到严厉处罚。

三、合川区谭某平使用甲醛溶液加工销售牛腿骨案

2025年7月13日,合川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在谭某平经营场所查获使用甲醛溶液(福尔马林)加工的牛腿骨5.44千克,经检验甲醛含量为910mg/kg,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经调查,当事人将购进的牛腿骨用甲醛溶液加工后销售,货值金额1132元,违法所得800元。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同时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合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案情提示:甲醛具有防腐杀菌性能,为皮肤致敏物,误食会对消化道产生损伤,存在致癌性危害。本案对涉嫌加工并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当事人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体现食品安全“最严厉的处罚”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一定要引以为戒,合规守法经营。

四、璧山区罗某丹销售含禁用物质的减肥食品案

2024年8月12日,璧山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调查发现,2023年8月至10月期间罗某丹通过小红书、微信等方式销售名为“韩国减肥产品”的食品,货值金额19890元,违法所得6510元。经检验,该食品检出比沙可啶、对乙酰氨基酚等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物质。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2025年1月26日,璧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并结合违法情节综合裁量,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510元、罚款49725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提示:生产经营含有禁用物质的食品,严重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无论是线上还是线下销售,都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五、江津区渝某隆食品公司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2025年2月24日,江津区市场监管局对重庆渝某隆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其配料间存有食品添加剂过氧化氢23桶、冻库内存有半成品猪黄喉210千克。经调查,当事人在猪黄喉涨发过程中使用过氧化氢进行增白、防腐、增脆等,且未作投料、生产记录,违法所得8190元,货值金额17010元。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江津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并结合违法情节综合裁量,对当事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产品210千克、没收违法所得8190元、罚款102060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提示: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24)规定,食品级过氧化氢作为加工助剂,仅允许在淀粉糖和淀粉加工工艺、油脂加工工艺、海藻加工工艺、胶原蛋白肠衣加工工艺、乳清粉、乳清蛋白粉的加工工艺中使用,不能用于涨发类火锅食材。食品生产者应严格对照食品安全标准,核查食品添加剂的允许使用范围、功能及限量,严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同时,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如实、完整记录投料、加工工序、产品入库出库等关键信息,确保生产过程可追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