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珠斗市监处罚〔2025〕6****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珠海)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李某
执法部门:珠海市斗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7-25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生产的涉案食品“****豆腐”共生产了1个批次(生产日期:2024年12月24日),数量:251盒(净含量:200g×2碗/盒),生产成本8.6元/盒。并通过拼多多平台自有网店(名称:****食品旗舰店)进行销售,截至2025年4月15日止,共销售62单,共计136盒,扣除快递费用、优惠折扣等费用后,实际获得销售收入为1483.19元,计销售均价为10.90元/盒。余下115盒,其中免费寄样拍摄使用40盒,存放在顺丰广州增城云仓70盒(于2025年5月28日自行销毁),留存当事人仓库5盒。上述产品标签中配料表标示内容为“木棉豆腐、饮用水、猪肉、酿造酱油、食用植物调和油、……”。原料“**豆腐”的原始配料为“大豆分离蛋白、饮用水、非转基因大豆、淀粉、白砂糖、非转基因大豆油、食品添加剂(呈味核苷酸二钠)”,其产品标准代号:Q/WCS0001S。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第4.1.3.1.3,“如果某种配料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不包括复合食品添加剂),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随后将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号内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当某种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的规定。“木棉豆腐”为复合配料,且加入量占涉案产品总量30.66%,需将其原始配料在括号内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
当事人生产销售的食品“****豆腐”标签中复合配料“**豆腐”未标示原始配料的行为,不属于《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所指的标签瑕疵情形,构成生产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的食品违法行为。 当事人于2025年4月15日停止对涉案产品的销售,本案货值金额2644.69元(实际销售收入1483.19元+拍摄使用40盒按生产成本8.6元/盒计货值金额344元+库存75盒按销售均价10.90元/盒计货值金额817.5元),实际销售收入1483.19元,认定为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予以改正,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
1.没收****豆腐5盒; 2.没收违法所得1483.19元; 3.罚款5000元。
上述罚没款共计6483.1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