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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生花生仁标签标识问题

  • 日期:2023-01-07
  • 来源: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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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经营的一款农产品--生花生仁(即脱壳花生)包装形式为罐装,固定净含量,面向消费者零售经产品送第三方检测,产品符合GB1532-2008质量要求,故在包装上标注执行标准GB1532, 按照GB1532第8条款标签和标识要求,我司零售花生仁是否按照8.1条执行? 但生花生仁是农产品不予办理生产许可,是否在标注执行标准的时候,可以不标注生产许可证号?

仅做脱壳处理的生花生仁,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关于食用农产品的定义,属于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4.1.9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预包装食品标签应标示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标示形式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该条规范的是“应标识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预包装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用农产品,不属于“应标识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预包装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