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项洪帅,男,199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莒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武商超市管理有限公司超级生活馆,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商路武商摩尔城综合体。
负责人:熊海云,该单位店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慧玲,女,该单位员工。
上诉人项洪帅为与被上诉人武汉武商超市管理有限公司超级生活馆(以下简称武商生活馆)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20)鄂0103民初49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独任制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项洪帅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支持项洪帅一审诉讼请求;3.由武商生活馆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判决的法律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在食品营养标签中小数点错位或者是钠标注为盐,谷氨酸钠标注为味精或者是错别字。这些错误统称为标签瑕疵。并且在实际检验中,标签瑕疵是不能做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判定的。另外,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对人身体造成实际损害这两种都符合十倍惩罚性赔偿的条件。本案食品经检验明确标注是不符合国标GBT28050-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标准。涉案产品属于严重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存在危害健康的因素,并不属于瑕疵问题。该涉案产品会影响身体健康和引发慢性疾病。营养成分的真实准确性关系到人的身体健康,食品标签包含的生产日期、配料、生产批号、原产地、营养成分等信息是影响消费者进行识别和选购的重要依据。此虚假标注脂肪含量并非简单的标签瑕疵而真正涉及到身体健康问题,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一审法院把项洪帅判定为职业打假人,具备高于一般常人的判断力,涉案商品脂肪超标不会对项洪帅进行误导,忽略了常识性的问题。实验室对于检验的商品项目的要求,温度、湿度及配套的精密仪器都很严格才能产生准确科学的检验结果。项洪帅的母亲为糖尿病严重患者,家里非常注重饮食。高脂肪产品对糖尿病患者会产生极大的危害甚至死亡,会导致糖尿病患者的病情持续扩大。涉案产品实际为高脂肪产品,为了达到好的销售量而标为低脂肪产品诱导消费者购买,从而产生大量的盈利而去危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实属不良商家。还有一个事实是生产方和经营者在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商品诱导和欺骗消费者在先,消费者购买到不合格的商品而去维权在后,一审法院判决违背我国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侵害消费者权益处罚办法的立法本意。
武商生活馆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项洪帅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武商生活馆退还项洪帅货款8586元;2.判令武商生活馆十倍赔偿项洪帅85860元;3.本案诉讼费由武商生活馆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12月29日至31日,项洪帅使用其持有的银行卡,在武商生活馆刷卡购买了“倾心良品福满堂大礼盒”共27盒,该大礼盒内含六罐产品,分别为盐焗开心果、笑口夏威夷果、琥珀核桃仁、笑口松子、手剥巴旦木与盐焗南瓜子,该产品包装背面载明了产品的配料、类型、保质期、生产日期、贮存方法、生产商、地址、及营养成分表,该表中载明盐焗南瓜子每100克脂肪含量为20.6克。项洪帅购买该大礼包后,于2020年1月3日送检,中谱安信(青岛)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检测报告,载明该大礼包中盐焗南瓜子每100克脂肪含量为49.4克,因超过标示值20.6克的120%,根据《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规定,该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项洪帅据此主张武商生活馆退款,并十倍赔偿。另查明,《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中6.4条载明,在产品保质期内,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的允许误差范围为:食品中的能量以及脂肪、饱和脂肪、反式脂肪、胆固醇、钠、糖≤120%标示值。涉案产品除实际脂肪含量超出标示值外,无其他产品质量问题。还查明,项洪帅在本省各级法院作为原告就产品质量纠纷问题提起过多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项洪帅在武商生活馆购买大量福满堂大礼包,虽非用于食用,且通过其涉及的多次诉讼亦可推断其职业打假人身份,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作为购买食品的消费者身份,并不因知假买假而被排除。对该大礼包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该院认为,该大礼包外包装上标示的脂肪含量未能准确标示该产品的实际含量,存在一定瑕疵,但该瑕疵并不存在影响食品安全的情形,也不会对项洪帅等对产品具备高于一般常人判断力的职业打假人产生任何误导,且该产品无任何其他质量问题,项洪帅亦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食用该产品对其造成过损害。项洪帅多次对并不存在质量问题,而仅仅是标示瑕疵的企业提起诉讼,干扰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不利于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故项洪帅无权主张武商生活馆退货,也无权主张十倍赔偿,其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驳回项洪帅的诉讼请求。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81元,由项洪帅负担(此款已付该院)。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项洪帅与武商生活馆均对一审查明事实无异议,本院对一审查明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案涉产品倾心良品福满堂大礼盒单价为318元。审理过程中,项洪帅陈述其购买的礼盒有两盒已经食用,两盒用于检测,同意退还剩余礼盒并请求武商生活馆退还剩余礼盒和送检礼盒对应的货款。武商生活馆同意按包装完整礼盒和送检礼盒的数量予以退款。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本案中,武商生活馆系食品经营企业,该单位在一审中提交了案涉产品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可以证实武商生活馆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项洪帅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武商生活馆在向其出售案涉产品时,明确知晓该产品的营养成分表错误标注了盐焗南瓜子的脂肪含量。因此,本案不存在上述法律规定中食品经营者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项洪帅请求武商生活馆支付案涉产品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事实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因审理过程中,项洪帅与武商生活馆就退货退款的问题意见一致,故武商生活馆应退还项洪帅货款7950元,项洪帅应退还倾心良品福满堂大礼盒23盒。若礼盒出现损毁,则退款按318元/盒予以扣减。
综上所述,项洪帅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20)鄂0103民初4912号民事判决;
二、项洪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武汉武商超市管理有限公司超级生活馆退还倾心良品福满堂大礼盒23盒;武汉武商超市管理有限公司超级生活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三日内向项洪帅退还货款7950元。若项洪帅在指定的期间未能退还礼盒或礼盒出现损毁,则武汉武商超市管理有限公司超级生活馆退还的货款按318元/盒予以扣减;
三、驳回项洪帅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162元减半收取1081元,由项洪帅负担973元,由武汉武商超市管理有限公司超级生活馆负担10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162元由项洪帅负担1946元,由武汉武商超市管理有限公司超级生活馆负担21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