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常规食品按照 《食品中那非类物质的测定》(BJS201805)方法二,送检第三方公司那非类90项排他检测,结果未检出(西地那非≤2mg/kg,他达拉非10mg/kg),上市销售遇到投诉,声称有微量检出0.03mg/kg,但是低于检出限。我司未添加类似原料,如此低比例(亿分之三)也无法做到人为添加。请问如何判定低于检出限的数值?经咨询专业检测机构,只要低于检出限就判定未检出(需标识检出限值),受各因素影响为避免误判,不会出具低于检出限以下的数值。这样是否合理?以后按照BJS2108050检出结果未检出,是否产品可以上市销售?
1. 根据《食品卫生检验方法 理化部分 总则》(GB/T 5009.1-2003)相关规定,如果分析结果在方法的检出限以下,可以用“未检出”表述分析结果,但应注明检出限数值。检出限具体数值根据BJS201805中规定方法及对应的食品类型确定。 2. 《食品中那非类物质的测定》(BJS201805)为检验方法,使用方法检验产品的结果仅表示那非类成分的检验结果,“未检出”不等同于“没有非法成分添加”,是否有“非法添加”行为应结合生产经营全过程综合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