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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批次婴配粉不合格被处罚

  • 日期:2021-10-24
  • 来源: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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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检任务中检出我省2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措施和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一)哈尔滨市道外区家有宝贝孕婴童生活馆销售的、标称黑龙江鞍达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安纽希婴儿配方奶粉(0-6月龄,1段)。

经河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检验,哈尔滨市道外区家有宝贝孕婴童生活馆销售的、标称黑龙江鞍达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安纽希婴儿配方奶粉(0-6月龄,1段)生产日期2021319日)不合格,不合格检验项目为二十二碳六烯酸与总脂肪酸比、二十碳四烯酸与总脂肪酸比不符合产品明示要求

(二)上海市奉贤区慢妮母婴用品店销售的、标称黑龙江鞍达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安纽希婴儿配方奶粉(0-6月龄,1段)。

经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北京市食品检验所检验,上海市奉贤区慢妮母婴用品店销售的、标称黑龙江鞍达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安纽希婴儿配方奶粉(0-6月龄,1段)(生产日期2021114日)不合格,不合格检验项目为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经辖区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该2批次不合格食品生产企业均为黑龙江鞍达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企业地址为黑龙江省绥化市安达市铁西区。

二、风险控制措施

生产经营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已对生产经营场所实施了现场检查。被抽检单位哈尔滨市道外区家有宝贝孕婴童生活馆购进安纽希婴儿配方奶粉(0-6月龄,1段)(生产日期2021319日)8罐,检验机构抽样购买8罐,无库存。

标称生产企业黑龙江鞍达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安纽希婴儿配方奶粉(0-6月龄,1段)(生产日期2021319日)24罐,销售8罐,库存16罐;生产安纽希婴儿配方奶粉(0-6月龄,1段)(生产日期2021114日)965库存11罐,召回194罐,实际销售760罐。生产企业采取召回措施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已对库存及召回产品采取封存措施。

三、核查处置情况

(一)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绥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202156和202161日对黑龙江鞍达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并责令企业停产整顿

经调查,黑龙江鞍达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安纽希婴儿配方奶粉(0-6月龄,1段)(生产日期2021319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绥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第六项规定,对黑龙江鞍达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5.28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 绥市监罚字〔2021014号)。

黑龙江鞍达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安纽希婴儿配方奶粉(0-6月龄,1段)(生产日期2021114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绥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款规定,对黑龙江鞍达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770.08元并处罚款人民币77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 绥市监罚字〔2021015号)。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哈尔滨道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57日对哈尔滨市道外区家有宝贝孕婴童生活馆进行了立案调查。哈尔滨市道外区家有宝贝孕婴童生活馆销售不合格安纽希婴儿配方奶粉(0-6月龄,1段)(生产日期2021319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但鉴于哈尔滨市道外区家有宝贝孕婴童生活馆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且不合格产品未销售给消费者,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辖区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对其免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哈外市监综处字〔2021291300014号)。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附件:2批次不合格食品信息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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