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您好: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食药物质目录标明食养功效声称促进药膳服务人民健康的提案》收悉,经商市场监管总局,现答复如下:
一、工作现状和进展情况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简称“食药物质”)。食药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据此,我委会同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印发了《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管理规定》,明确规定食药物质是指传统作为食品,且列入《药典》的物质,并明确了相关工作程序和要求。
近年来,结合健康中国建设和地方产业发展需求,我委会同市场监管总局大力推进食药物质目录修订工作,已将当归等6种物质纳入了食药物质目录,对党参等9种物质开展食药物质试点工作,并加快推进地黄、麦冬等纳入食药物质目录的研究工作。同时,市场监管总局积极开展用于保健食品的中药材原料研究。2021年,委托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用植物研究所开展人参、西洋参等纳入保健食品原料研究,委托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开展传统植物原料保健食品安全毒理学评价的过程解析和分类研究,推动中药类保健食品研发。
二、关于所提建议的答复
(一)关于食药物质目录管理及增补要求。《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结合本辖区情况,向国家卫生健康委提出修订或增补食药物质目录的建议,同时提供下列材料:物质的基本信息(中文名、拉丁学名、所属科名、食用部位等);传统作为食品的证明材料(证明已有30年以上作为食品食用的历史);加工和食用方法等资料;安全性评估资料;执行的质量规格和食品安全指标。
(二)关于药膳产品功能声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保健食品声称保健功能,应当具有科学依据。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但未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生产经营药膳及相关产品。
三、下一步工作目标和计划
我委将继续立足法定职责开展食药物质目录修订增补工作.同时,认真研究推动《食品安全法》修订工作,配合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药膳的产品定位,规范药膳生产经营管理,促进药膳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努力提高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
感谢您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2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