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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进出口食品安全: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海关监管指南

  • 日期:2021-06-14
  • 来源:12360海关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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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添加剂
  ——食品工业的“灵魂”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PART  1
食品添加剂的定义 
  食品添加剂是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包括营养强化剂。 
  目前我国食品添加剂有23个类别,2000多个品种,包括酸度调节剂、抗结剂、消泡剂、抗氧化剂、漂白剂、膨松剂、着色剂、护色剂、酶制剂、增味剂、营养强化剂、防腐剂、甜味剂、增稠剂、香料等。食品用香料、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也包括在内。
 
PART  2
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 
01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保证食品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 
  第九十二条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 
  第九十四条 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向我国出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02其他规范性文件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原质检总局2011年52号公告)
03相关标准
  国家标准: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14880-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GB 29924-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  

  行业标准:SN/T 2360-2009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规程》
PART  3
食品添加剂通关申报要求 
一、食品添加剂进口企业申报时应提供如下资料: 
  01注明产品用途(食品加工用)的贸易合同,或者贸易合同中买卖双方出具的用途声明(食品加工用)。
  02食品添加剂完整的成分说明。 
  03进口企业是经营企业的,应提供加盖进口企业公章的工商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进口企业是食品生产企业的,应提供加盖进口企业公章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注: 
  特殊情况下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1.需办理进境检疫审批的,应提供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应提供卫生部准予进口的有关证明文件和经卫生部批准或认可的产品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标准文本。 
  3.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应提供进口食品添加剂中文标签样张、说明书,并应在报检前经检验检疫机构审核合格。
  4.进口食品添加剂全部用来加工后复出口的,应提供输入国或者地区的相关标准或技术要求,或者在合同中注明产品质量安全项目和指标要求。 
  5.海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食品添加剂出口企业申报时应提供如下资料:
  01注明产品用途(食品加工用)的贸易合同,或者贸易合同中买卖双方出具的用途声明(食品加工用)。 
  02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原件。检验合格证明中应列明检验依据的标准,包括标准的名称、编号。
  03出口企业是经营企业的,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或者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04食品添加剂标签样张和说明书样本。
  05海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PART  4
食品添加剂检疫监管要求
进口篇
  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
  提问&解答
Q1食品添加剂允许进口的范围?
  (1)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
  (2)经国务院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布列入我国允许使用食品添加剂目录的; 
  (3)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的;
  (4)列入“食品安全法实施前已有进口记录但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目录”的。
  注:除符合上列四项条件之一外,应当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的,还应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Q2标签有什么要求?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进口的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食品添加剂说明书应置于食品添加剂的外包装以内,并避免与添加剂直接接触。进口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书和包装不得分离。
Q3进口和销售有什么要求?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境外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Q4实施检验检疫监管依据?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双边协议、议定书、备忘录; 
  《关于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检验有关适用标准问题的公告》(2009年第72号公告)附件中列明的进口食品添加剂适用标准;
  首次进口添加剂新品种的,应当按照卫生部批准或认可的产品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标准检验; 
  食品安全法实施前已有进口记录但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布实施之前,按照卫生部指定标准检验,没有卫生部指定标准的按原进口记录中指定的标准实施检验;
  海关总署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
  贸易合同中高于本条a-f规定的技术要求。
出口篇
  依法行政,严格把关
  重点来了 
01出口法检食品添加剂应符合下列要求
  a.获得生产许可;
  b.食品安全法实施之前获得卫生许可,且卫生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c.应当获得并已经获得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许可。
 02海关实施检验检疫监管依据 
  a.进口国家或者地区技术法规、标准; 
  b.双边协议、议定书、备忘录; 
  c.合同中列明的质量规格要求; 
  d.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检验检疫要求。
 03重点关注
  出口食品添加剂内外包装应符合相关食品质量安全要求,其承载工具需要进行适载检验的应按规定进行适载检验,并经检验检疫合格。
  出口食品添加剂属于危险品的,其包装容器应符合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管理的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