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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打假人购买食品委托检测后索赔,经营者已尽进货检验义务不承担赔偿责任!

  • 日期:2021-10-29
  • 来源: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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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民申824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凯,男,汉族,1988年1月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叶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洪湖路湖景花园1-3层楼。
法定代表人:TanWernYuen,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王凯因与被申请人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尔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303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凯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为沃尔玛公司已尽到进货查验审核义务,事实不清。(二)二审法院认为沃尔玛公司不明知,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三)即使法院认为沃尔玛公司不明知,也应当承担赔偿退货责任。为此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改判维持一审判决。
本院认为:2018年3月5日,王凯在沃尔玛公司门店购买了云南易门丛山食用菌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云仟味松茸10盒,单价358元,共花费货款3580元。上述商品包装上显示食品名称为松茸,生产日期2018年1月15日,保质期18个月,产地云南省玉溪市,产品执行标准DBS53/022;委托方深圳市达和源商贸有限公司,被委托方云南易门丛山食用菌有限责任公司。王凯购买上述商品后,自行委托奥测世纪(天津)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检测,该司检测报告中列明送检产品总砷65.7mg/kg,福美胂25.2mg/kg,稻脚青49.5mg/kg。一审期间,经一审法院委托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送检的云仟味冻干松茸中总砷(As)平均含量为42.3mg/kg。沃尔玛公司主张涉案产品之生产厂家具有合法资质,涉案产品已经出厂检验和第三方检验,为合格食品,符合《DBS53/022-2016松茸及其制品》,其作为经销商,已经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不属于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为此提交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及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出厂检验报告、检验报告(2018年1月22日)、DBS53/022-2016松茸及其制品等证据在此情况下,二审法院在综合当事人陈述及案涉证据后,认定沃尔玛公司作为涉案商品的销售者,提交了生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报告等证据,证明其已尽到进货检验义务,其已经尽到了经营者的审查义务,并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认定沃尔玛不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王凯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凯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金锦城
审判员  胡晓清
审判员  王 晶
二〇二〇年××月××日
书记员  邓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