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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未经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案,罚没款18885.24元

  • 日期:2023-08-04
  • 来源: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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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浙市监处罚〔2023〕2号;

案件名称:浙江广播电视集团未经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案;

被处罚对象名称:浙江广播电视集团;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华宣飞;

主要违法事实:经调查,浙江经济广播与杭州御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每月一签的方式分别在2023年2月27日、3月30日签订《广播广告承揽合同》,以6000元每月的总费用,约定2023年3月份和4月份每天5:00-6:00时段为御寿堂品牌发布广告。浙江经济广播于2023年3月12日至3月31日、4月19日至4月29日共32天在其所属“健康早一点”栏目中发布“虫草养元液”相关广告,由于广告发布时间属于凌晨时段,广告发布费用较其它常规时段偏低。该款“虫草养元液”为御寿堂品牌保健食品,全名为“弼康牌虫草(菌丝体)养元液”,由贵州金弼康科技有限公司委托陕西今正药业有限公司生产。“健康早一点”栏目时长约54分钟,分两个阶段,每个阶段约27分钟,浙江经济广播在每个阶段的头尾各播放一次广告,在2023年3月12日至3月31日、4月19日至4月29日这两个时间段内每日播放4次御寿堂广告,其中2次为“虫草养元液”广告,每次时长大约1分钟。该广告为浙江经济广播设计、制作、发布,其内容与当事人提供《杨凌示范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广告审查准予许可决定书》(陕食健广审准许字〔2023〕第0959号)中所编发广告批准文号“陕食健广审(声)第270812-00033号”的音频广告不符,系当事人经过话术变更后发布的广告内容。;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

行政处罚内容:当事人作为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为广告主杭州御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设计、制作,并于2023年3月12日至3月31日、4月19日至4月29日在其所属的“健康早一点”栏目发布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的保健食品“弼康牌虫草(菌丝体)养元液”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未经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相关违法广告已停止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鉴于当事不存在从轻、减轻、从重等情形,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广告费用6295.08元;

2.罚款12590.16元;

以上合计罚没款18885.24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

行政处罚机关名称: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

行政处罚日期:2023-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