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码 |
审批部门 |
项目名称 |
子项 |
设定依据 |
共同审批部门 |
审批对象 |
备注 |
20001 |
卫生计生委 |
新食品原料审批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七次会议通过)第四十四条:“申请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对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依法决定准予许可并予以公布。” |
无 |
企业或公民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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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2 |
卫生计生委 |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审批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七次会议通过)第四十四条:“申请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对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依法决定准予许可并予以公布。”第六十三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者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进口商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安全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
无 |
企业或公民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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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3 |
卫生计生委 |
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审批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七次会议通过)第四十四条:“申请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对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依法决定准予许可并予以公布。”第六十三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者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进口商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安全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
无 |
企业或公民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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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4 |
卫生计生委 |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审批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七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三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者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进口商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安全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
无 |
企业 |
2015年10月1日新修订《食品安全法》施行后,该行政许可事项作相应调整。 |
20006 |
卫生计生委 |
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审批 |
无 |
《国务院对确需要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412号)附件第205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实施机关:卫生部、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无 |
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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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部分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3项:“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之外的审批”,实施机关:国家卫生计生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