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皋市监处罚〔2022〕1000346号
当事人:如皋市*樱购物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2MA1**F3U7D
经营场所:石庄镇东板
经营者:周星臣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
2022年3月11日,本局接投诉(举报)函称当事人销售的“面仔君”产品配料表中标注“食用油”,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2022年3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后依法对当事人位于石庄镇东板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一楼货架上摆放有待售的1罐面仔君,其外包装标签标注有“品名:面仔君”、“配料:面粉.玉米淀粉.麦芽糖浆.饮用水.白砂糖.食用葡萄糖.麦芽糊精.食用盐.食用油.香辛料”及“制造商:合肥市连*红食品厂”等字样。同日,请请示分管局长批准,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对上述1罐面仔君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经初步调查,当事人经营标签标注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面仔君,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为查明事实,2022年3月31日,经分管局长批准,本局予以立案调查。2022年4月2日,本局又接同一投诉(举报)人的投诉(举函,称当事人销售的“冰激凌奶油蛋卷”标签标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且为贴牌假冒伪劣产品。2022年4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投诉人投诉所涉的冰激凌奶油蛋卷,当事人向本局提供了冰激凌奶油蛋卷的进货单和销售记录。鉴于先后两次投诉(举报)均指向同一市场主体的同一类违法行为,故本局予以并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月7日从无锡味能食品有限公司以7.2元/罐的价格购进20罐面仔君(生产日期:2022年1月3日),并陈列在经营场所内货架上以10元/罐的价格对外销售。当事人购进案涉面仔君时查验并留存了供货方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案涉批次面仔君的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履行了法定进货查验义务。
截至2022年3月22日本局现场检查时,案涉批次面仔君已经售出18罐,其中1罐于2022年3月5日销售给投诉举报人蔡某。案涉批次面仔君外包装标签标注的配料中均含有“食用油”此种配料,未能标示反映此种配料真实属性的具体名称。
另查,当事人于2022年1月7日从无锡味能食品有限公司以13.5元/盒的价格购进13盒冰激淋奶油蛋卷(草莓味)(生产日期:2022年1月2日),并陈列在经营场所内货架上以22元/盒的价格对外销售。当事人购进案涉冰激淋奶油蛋卷(草莓味)时查验并留存了供货方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但未查验留存相应的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未能履行法定进货查验义务。
截至2022年4月7日本局现场检查时,案涉冰激淋奶油蛋卷(草莓味)已经全部售出。案涉批次冰激淋奶油蛋卷(草莓味)的外包装标签标注的配料中均含有“天然食用色素”此种配料,未能标示反映此种配料真实属性的具体名称。同时案涉批次冰激淋奶油蛋卷(草莓味)的外包装标签标注的生产厂家为河南裕*食品有限公司,投诉举报人蔡某就案涉批次冰激淋奶油蛋卷(草莓味)标签问题已向标称生产者河南裕*食品有限公司属地方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2022年3月24日,方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出回复,认定河南裕*食品有限公司未使用案涉标签生产食品。
违法所得的认定:当事人以7.2元/罐的价格购进20罐面仔君,以10元/罐的价格对外销售了18罐。因此当事人经营标签标注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面仔君的货值金额为200元,违法所得为50.4元。当事人以13.5元/盒的价格购进13盒冰激淋奶油蛋卷(草莓味),以22元/盒的价格对外销售了13盒。因此当事人销售标签标注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冰激凌奶油蛋卷的货值金额为286元,违法所得为110.5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周星臣和周志杰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2022年3月22日和2022年4月7日本局制作的《现场笔录》各1份、现场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销售案涉面仔君和冰激淋奶油蛋卷(草莓味)的事实。
证据三:2022年3月8日的投诉(举报)函1份、2022年4月12日本局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案涉面仔君的标签标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事实。
证据四:《方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蔡亮投诉河南裕*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糕点调查情况的回复》1份、2022年3月28日的投诉(举报)函1份、2022年4月12日和2022年5月13日本局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共2份,证明案涉冰激淋奶油蛋卷(草莓味)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事实。
证据五:《味能销售单》(单据编号:XS-2022-01-07-37899)和《折扣销售》各1份、当事人提供的《商品销售分部汇总报表》3张、2022年4月12日和2022年5月13日本局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共2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案涉面仔君的货值金额为200元、违法所得为50.4元和案涉冰激凌奶油蛋卷的货值金额为286元、违法所得为110.5元的事实。
2022年5月27日,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江苏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将皋市监处告字〔2022〕100037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本局对其上述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举行听证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第三款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局认为:《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4.1.2.1规定: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4.1.3.1规定: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标示配料表,配料表中的各种配料应按4.1.2的要求标示具体名称,食品添加剂按照4.1.3.1.4的要求标示名称;4.1.3.1.4规定: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其在GB2760中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可以标示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也可标示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并同时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或国际编码(INS号)(标示形式见附录B)。同时《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修订版)第四十二条明确植物油配料应标示具体来源的植物油或标示为“植物油”或“精炼植物油”,并按照加入总量确定其在配料表中的位置。
案涉面仔君标签标注的配料包括“食用油”,一方面从日常生活常理判断,食用油可以分为植物油和动物油,另一方面,即便案涉面仔君标签标注的“食用油”配料为植物油,其标示方式亦不符合规定。即案涉面仔君标签标注的“食用油”未能反映此种配料真实属性,违反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的相关规定,属于标签标注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
当事人经营标签标注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面仔君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案涉冰激淋奶油蛋卷(草莓味)标签标注的配料中均含有“天然食用色素”此种配料,色素属于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其在GB2760中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故在配料中标注“天然食用色素”显然不符合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同时依据方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蔡某投诉举报做出的回复,案涉冰激淋奶油蛋卷(草莓味)标签标注的生产者未使用案涉标签生产食品,故案涉冰激淋奶油蛋卷(草莓味)标签标注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属于虚假内容。综上,应当认定案涉冰激淋奶油蛋卷(草莓味)属于标签标注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
当事人经营标签标注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冰激凌奶油蛋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就当事人经营标签标注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面仔君,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提供了案涉面仔君的供货商证照、购进票据和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应当认定为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本局从法律目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综合裁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就当事人经营标签标注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冰激凌奶油蛋卷,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本局从法律目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综合裁量,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当事人经营标签标注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面仔君,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罚款的处罚,同时没收标签标注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1罐面仔君。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当事人经营标签标注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冰激凌奶油蛋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10.5元;2、罚款5000元。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凭《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没款缴至下列账户(开户单位:如皋市财政局;账号:******************60;执收单位代码:0107401;罚没收入项目编码:220180)。可使用三种缴款方式:1.银行缴款:携带已经开好的《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市任一银行网点缴款。2.支付宝缴款:使用支付宝APP,扫描《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票据上的二维码,直接缴款。3.网银转账缴款:凭非税发票上的发票号码在江苏省级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平台(http://pay.jscz.gov.cn)上使用网银缴款,以游客身份进入,输入缴款书号码,在号码前加320682,然后完成网银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如皋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