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包装标签上能量值以及核心营养素值与食品实际能量值以及核心营养素值不符是否属于“瑕疵”
提问:食品包装标签上能量值以及核心营养素值与食品实际能量值以及核心营养素值不符,是否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中所称的“瑕疵”。
回复:食品包装标签上能量值以及核心营养素值应当依据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进行标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未对食品标签瑕疵做出明确定义。一般认为,食品标签瑕疵以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为前提。
回复部门: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司
时间:2019-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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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企业加工助剂使用是否需要遵循GB 2760-2014中关于食品工业应加工助剂的使用规定
提问:我司为食品添加剂(甜菊糖苷)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需要使用一些加工助剂,现有一些疑问,在食品添加剂生产过程中,加工助剂的使用是否需要遵循GB 2760-2014中关于食品工业应加工助剂的使用规定,另外是否要求加工助剂为食品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生产食品添加剂,应当使用符合相关质量安全要求的原辅材料,相关质量安全要求是否有明确的标准?
回复: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食品添加剂使用原料级别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1〕321号),凡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中对原料级别作出规定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必须使用相应级别或质量更高的原料;对原料级别未作具体规定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可自行选择原料级别,食品添加剂生产工艺和产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此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31647-2018)已于2018年6月21日发布,将于2019年6月21日实施,该标准对生产食品添加剂的原料、生产过程的安全控制等作出了规定,请予以关注。如还需对文件或标准作出解释,依据工作职能,建议向国家卫生健康委进一步咨询。
回复部门: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司
时间:2019-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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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品生产许可证
提问:关于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问题,企业申报生产许可证时用的是微波杀菌设备,通过审核后改用一台高温杀菌锅炉,该设备操作人员无上岗证,无备案。请问这符合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条款吗。谢谢!
回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现有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生产者应当提出变更申请。食品生产者应当实施生产工序、设备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确保产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要求。
回复部门: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司
时间:2019-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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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准的保质期问题
提问:看到12月24日贵司回复其他网友关于标准里保质期的回复,贵司认为产品上的保质期应该与标准里制定的保质期一致,这说明贵司纠正错误了,那么是不是应该把前期错误解答也纠正了或者把前期错误解答删除了,以免对公众和企业造成误解。
回复:食品的保质期应当由食品生产者结合产品特性、生产过程、包装、贮存条件等情况自行确定。如果食品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中规定了食品保质期,食品实际执行的保质期短于食品安全标准中规定的食品保质期,实际上对食品质量安全有了更为严格的要求,此种情形是企业对消费者更加负责任的体现。如果食品生产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在延长的保质期内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以及食品执行标准所规定的技术要求,食品生产者可以自行确定食品保质期。但是,在没有充分依据的前提下,食品生产企业不得随意延长食品保质期。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生产的产品不符合其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我们希望食品生产者能够依法依规生产、诚实守信经营,建议通过修订执行标准等方式,使食品标识上明示的保质期与执行标准的保质期一致。
回复部门: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司
时间:2019-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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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企业能否生产散装食品
提问:《食品安全法》第68条有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的标识要求,但该法无生产散装食品的标签要求。请问:食品生产企业能否生产散装食品?如果可以生产,那么生产的散装食品标签有什么要求?如果不可以,那么违法生产散装食品如何处理?
回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章第三节对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做出了要求。一般来说,除个别食品因其特性不便于在食品或其包装物上按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进行标示外,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食品按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进行标示,无论其最终销售形式是散装销售还是带包装销售,法律法规和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回复部门: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司
时间:2019-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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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换SC问题
提问:近日过买了2017年10月生产的食品。查询其:QS有效期为2014年8月-2017年8月。SC有效期为2017年4月-2022年4月。想咨询下,这个2017年10月生产的食品,能否使用已经过期的QS标志。
回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法>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5〕225号)》第五条《关于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标注及“QS”标志》(一):“新获证及换证食品生产者,应当在食品包装或者标签上标注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不再标‘QS’标志。食品生产者存有的带有‘QS’标志的包装和标签,可以继续使用完为止。2018年10月1日起,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不得再使用原包装、标签和‘QS’标志。”
回复部门: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司
时间:2019-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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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注册保健品、药品和食品的销售公司需要什么许可证/批文
提问:分别注册保健品、药品和食品的销售公司 需要什么许可证/批文?不涉及生产,工厂是国内的工厂,不是进口的。
回复:按照国务院“先照后证”改革的要求,保健品、药品和食品销售公司在登记设立时不需要相关许可证照,在登记后需要办理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关于药品的相关许可,请咨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回复部门:登记注册局
时间:2019-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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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GB 2716与企业标准咨询
提问:GB 2716食用植物油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已经实施,有企业用几种植物油勾兑而成的产品却是将此类产品的企业标准备案成了调味油。我想咨询像这种企业标准中关于此类产品的定义明确说是几种植物油调配而成的产品,从新发布的国标来看应属于植物调和油。而现在很多企业确在企业标准备案时却将其备案成了调味油。我想请问这种行为是否合法,如果说这种行为合法的话。那出台这个GB 2716的意义又何在呢?
回复: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企业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GB 2716-2018)已经于2018年12月21日起实施,其中明确规定食用植物调和油产品应以“食用植物调和油”命名。关于该食品安全标准及企业标准备案有关问题,请向国家卫生健康委进行咨询。
回复部门: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司
时间:2019-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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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法律适用
提问:一家食品生产企业取得食品类别1401的生产许可证,其又生产了食品类别1404的食品,这种行为按照无证生产进行处理,还是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回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食品类别食品生产许可证(或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且生产范围包含相应食品类别)的食品生产企业,可生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审查通则》和相应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及食品安全标准等要求的食品。按照“一企一证”的要求,凡是跨类别生产的企业,新申请许可证时,一并审查颁发一张证书;换发许可证时,将多种类别产品的许可合并到一张证书上,许可证号不变。具体企业生产类别请咨询属地食品监管部门。
回复部门: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司
时间:2019-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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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中原料是否能够使用橘皮
提问:食品生产中原料是否能够使用橘皮,能否提供具体的依据,另外还想咨询一下这个在产品标签信息里面如何标注,是标注为橘皮,还是陈皮。现实生活中这两个是一种食品,但是药典里面有陈皮,而食药监总局的网站上橘皮是药食同源的,请问这个在实际生产过程中要如何标注,还望能够解答,谢谢!
回复:《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陈皮和石斛叶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2015]1003号)明确,陈皮和橘皮实为同一物质,可作为普通食品原料。
回复部门: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司
时间:2019-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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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食品包装标签,可以标注委托方的企业标准吗?
提问:A企业委托B企业生产普通食品(比如饮料),A企业和B企业均取得同类别品种的饮料食品生产许可证,并且分别制定和备案了饮料企业标准,两个企业标准内容相近。请问:B企业在其生产的饮料产品包装标签上,执行标准可否标注委托方A企业的企业标准?或者必须标注B企业自己的企业标准?
回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民法总则》等法规,在委托生产加工食品的法律关系中,被委托方(代理人)为实际的食品生产加工者;委托方(被代理人)是法律意义上的食品生产者,并对该食品承担质量安全责任。具体请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咨询。
回复部门: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司
时间:2019-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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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名称命名问题
提问:我公司欲生产一款低度花雕酒,主要配料为水、糯米和小麦。按照常理花雕酒度数比其他酒类要低,且加热后食用可起到暖身作用。请问我们是否可以用“养生花雕”或“低度健康花雕”作为产品名称?
回复: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食品名称应根据其标示所执行的产品标准规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选用其中的一个,或等效的名称,无规定的名称时,应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具体情况请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咨询。
回复部门: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司
时间:2019-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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枸杞分装是否需要生产许可
提问:食品生产企业分装枸杞进行预包装生产对外销售是否需要生产许可?
回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从事食品生产应当依法取得许可。《蔬菜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水果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等明确了蔬菜干制品、水果干制品等食品允许分装。分装企业应当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及相应细则要求取得许可,并依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要求从事食品生产,保证食品安全。
回复部门: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司
时间:2019-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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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未公开其执行的标准
提问:标准化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未依照本法规定公开其执行的标准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我的问题是:①如果企业没有公开其标准,按照《标准化法》只能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企业的产品还可以生产、销售吗?依据什么?②逾期不改的,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如果公示了企业仍然不改正呢?算不算‘无标准生产’?依据是什么?
回复:①按照《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第三十八条,企业未按照本法规定公开其执行的标准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标准信息公告服务平台上公示。企业应严格按照《标准化法》的有关要求开展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工作,按照整改通知书要求认真开展整改工作。②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涉及市场主体的抽查检查结果,要及时归集至公示系统。积极向其他政府部门推送行政处罚、“黑名单”等相关信息,实施联合惩戒,形成有力威慑,增强市场主体守法的自觉性。
回复部门:标准创新管理司
时间:2019-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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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乳酸菌生产企业产品标准直接执行GB 7101是否需要出厂检验时批批进行全项目检验
提问:咨询乳酸菌生产企业“产品标准”直接执行《GB 710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时,“出厂检验项目”是否需要根据GB 7101全部检验项目的要求进行“批批出厂时全项目检验”;还是可以根据《GB 14881-2013》9.4的内容和《饮料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7版)》-蛋白饮料生产许可审查要求-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并结合《GB/T 21732-2008 含乳饮料》及公司质量管理措施制定内部的“检验管理制度”:将“出厂检验项目”设置为“蛋白质、感官、乳酸菌数、大肠菌群”等;并安排安排每年1-2次符合GB 7101全部内容“全项目检验”进行验证确认。
回复:食品生产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标准包括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以及依法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取得相应食品类别食品生产许可证(或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且生产范围包含相应食品类别)的食品生产企业,可生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审查通则》和对应食品类别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及食品安全标准等要求的食品。如生产使用的乳酸菌属卫健委公布的《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应执行乳酸菌相关标准;若以该名单中乳酸菌为原料生产饮料,应执行相关饮料标准。
回复部门: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司
时间:2019-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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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和在终产品中的含量
提问:某食品企业在生产一款营养强化型食品,在产品中营养强化剂的使用量符合GB 14880-2012《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的规定,但是在企业声称的食品原料本底中所含的“强化的营养素”含量远大于标准规定的营养强化剂中的含量。现急需请教:①食品原料本底中“强化的营养素”的含量是否不能超过标准规定的营养强化剂中的含量;②企业添加的这种富含“强化的营养素”的成份,是归为食品原料带入,还是超范围使用营养强化剂?
回复:食品生产使用食品营养强化剂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等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执行,食品标签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等有关标准要求。关于营养强化剂的使用量和在终产品中的含量,建议参看原卫生计生委发布的《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问答。如还需对标准作出解释,依据工作职能,请向国家卫生健康委进一步咨询。
回复部门: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司
时间:2019-02-22
17
起草标准不再署名是否属实?
提问:您好,近日有查询到一则消息是关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2019年标准化工作部署的方面,其中提到“制定、起草标准,不再署名起草单位和起草人”,想确认一下这条消息是否属实?如果属实,是否已经出台了相关的政策文件?如还未出台政策,总局是否有出台该类政策的计划?
回复:2019年标准化工作会议上的报告《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 加快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标准体系》中提出“推动强制性国家标准‘不再署名起草单位和起草人’改革措施”和“研究推进推荐性国家标准起草单位和起草人署名制度改革”。
回复部门:标准技术管理司
时间:2019-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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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特医食品的咨询
提问:总局关于调整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过渡期的公告(2017年第139号),其中第二条在我国境内生产或向我国境内出口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日期为2018年12月31日以前的,可在我国境内销售至保质期结束。这句话该如何理解?2018年12月31日以前生产的怎么判定产品属于特医食品?是厂家声称是就算是吗?
回复:2018年12月31日前生产,符合GB 25596或GB 29922尚未获得注册批准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可在我国境内销售至保质期结束。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是指为满足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者特定疾病状态人群对营养素或者膳食的特殊需求,专门加工配制而成的配方食品,包括适用于0月龄至12月龄的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和适用于1岁以上人群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回复部门:特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司
时间:2019-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