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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关于“净含量”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汇总

  • 日期:2019-03-29
  • 来源:中食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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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净含量”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汇总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六十七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

2、《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4.1.5 净含量和规格

(1)净含量的标示应由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标示形式参见附录C)。

(2)应依据法定计量单位,按以下形式标示包装物(容器)中食品的净含量:

  a)液态食品,用体积升(L)(l)、毫升(mL)(ml),或用质量克(g)、千克(kg);

  b)固态食品,用质量克(g)、千克(kg);

  c)半固态或黏性食品,用质量克(g)、千克(kg)或体积升(L)(l)、毫升(mL)(ml)。

(3)净含量的计量单位应按表2标示。

表 2 净含量计量单位的标示方式

计量方式

净含量(Q)的范围

计量单位

体积

Q<1000 mL

Q ≥ 1000 mL

毫升 (mL) (ml)

升 (L) (1)

质量

Q<1000 g

Q ≥ 1000 g

克 (g)

千克 (kg)

(4)净含量字符的最小高度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 3 净含量字符的最小高度

净含量(Q)的范围

字符的最小高度

mm

Q ≤ 50 mL; Q ≤ 50g

2

50 mL<Q ≤ 200 mL; 50 g <Q ≤ 200g

3

200 mL <Q ≤ 1L; 200 g <Q ≤ l kg

4

Q> l kg; Q>1 L

6

(5)净含量应与食品名称在包装物或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标示。

(6)容器中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且固相物质为主要食品配料时,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以质量或质量分数的形式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标示形式参见附录C)。

(7)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个单件预包装食品时,大包装在标示净含量的同时还应标示规格。

(8)规格的标示应由单件预包装食品净含量和件数组成,或只标示件数,可不标示“规格”二字。单件预包装食品的规格即指净含量。

3、《JJF 1001-2011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定量包装商品中除去包装容器和其他包装材料或浸泡液后内装商品的量。

注:不论商品的包装材料,还是任何与该商品包装在一起的其他材料,均不得记为净含量。

4、《JJF 1070-2005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净含量:除去包装容器和其他包装材料后内装商品的量。

注:不论商品的包装材料,还是任何与该商品包装在一起的其他材料,均不得记为净含量。如方便面中的调料包,叉子等不计为净含量。

标注净含量:由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在定量包装商品的包装上明示的商品的净含量。

实际含量: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按照《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通过计量检验确定的定量包装商品实际所包含的量。

多件商品的标注:同一包装商品由多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其标注除了应符合单件商品的标注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a)同一包装商品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

b)同一包装商品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单价净含量和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的商品件数,或者分别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总净含量。

净含量的计量要求:

a)单件商品净含量的计量要求

单件商品净含量的实际含量应当准确反应其标注净含量。标注净含量与实际含量之差不得大于表3规定的允许短缺量。

表3 允许短缺量

质量或体积定量包装商品标注净含量Qn(g 或ml)

允许短缺量

Qn%

g 或ml

0-50

9

--

50-100

--

4.5

100-200

4.5

--

200-300

--

9

300-500

3

--

500-1000

--

15

1000-10000

1.5

--

10000-15000

--

150

15000-50000

1

--

计数定量包装商品标注净含量(Qn)

允许短缺量

Qn≦50

不允许出现短缺量

Qn>50

Qn*1%

允许短缺量: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净含量与其实际含量之差的最大允许量值(或者数量)。

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第75号令)》

第十一条:对因水份变化等因素引起净含量变化较大的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在规定条件下商品净含量的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