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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释义

  • 日期:2021-11-05
  • 来源: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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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于2021年11月5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释义,本文摘取了大家比较关注的几项内容,供参考。释义全文请点击下方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释义.pdf


释义摘取内容:


第二条 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生产、加工、贮存 企业(以下统称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的注册管理适用 本规定。

前款规定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不包括食品添加 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贮存企业。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本规定适用范围的规定。

【释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 物品。 

 食品生产、加工,是指将食品原料或半成品经过劳动 力、机器、能量等处理,把它们转变成适用于消费者消费 的或食用的产品的过程。因此,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相应企业、场所、渔船等,属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条(五)款 表述,本规定将原规定第二条“储存”修改为“贮存”,与 上位法表述统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三十三条等,对食品贮存场所的环境以及与有毒有害污染源的隔离,贮存容器、工具和设备的安全清洁、 温湿度等,均有明确要求。因此,具有适合食品贮存的场所、容器,按照食品贮存安全卫生要求对食品实施贮存的企业,属于食品贮存企业。 

 食品生产加工及食品贮存,均是影响食品安全的重要环节。例如,对于需特定保藏条件以及散装的食品,如温湿度、贮存环境控制不当,易于引起食品腐败变质或污染产品,导致食品安全问题。因此,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生产、加工、贮存企业均适用本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 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 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 物质,包括营养强化剂。 

 食品相关产品,一般包括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及用于食品的洗 涤剂、消毒剂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食品添加剂、 食品相关产品的定义,考虑到这两类产品及其生产、加工、贮存要求不同于食品,本条明确食品添加剂、食品相 关产品生产、加工、贮存企业不适用于本规定。


第七条 下列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由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向海关总署推荐注册:肉与肉制品、肠衣、水产品、乳品、燕窝与燕窝制品、蜂产品、蛋与蛋制品、食用油脂和油料、包馅面食、食用谷物、谷物制粉工业产品和麦芽、保鲜和脱水蔬菜以及干豆、调味料、坚果与籽类、干果、未烘焙的咖啡豆与可可豆、特殊膳食食品、保健食品。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由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企业注 册的进口食品类别的规定。

【释义】 

 经分析评估,明确 18 类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应由其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向海关总署推荐注册。18 类及其他类别进口食品 HS 编码范围,可在海关总署官方网站查询。HS 编码范围将根据税则编码更新情况同步调整。


第八条 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应当对其推荐注册的企业进行审核检查,确认符合注册要求后,向海关总署推荐注册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函; 

 (二)企业名单与企业注册申请书; 

 (三)企业身份证明文件,如所在国家(地区)主管 当局颁发的营业执照等; 

 (四)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企业符合本规 定要求的声明; 

 (五)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对相关企业进行审 核检查的审查报告。 

 必要时,海关总署可以要求提供企业食品安全卫生和防护体系文件,如企业厂区、车间、冷库的平面图,以及 工艺流程图等。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向海关总署推 荐注册的工作要求及提交申请材料的规定。

【释义】

 为落实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责任,保障所推荐企业切实符合注册要求,本条明确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应当对其推荐注册的企业首先进行审核检查,确认符合注册要求后再行推荐。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注册时,需提交本条所列 5 项申请材料。

 对食品企业实施监管和检查,是出口国家(地区)主管当局的主要职责之一。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完成对企业的审核检查,确认符合注册要求后,推荐注册时应向海关总署提供相关申请材料。 

 海关总署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不 同产品生产企业特点等,制定相应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 业注册要求与对照检查表。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及其所 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可以使用该表对相关生产企业 进行审核检查,审核检查的结果作为申请材料第五项,即 审查报告。海关总署开展注册评估审查及复查时,遵循的 法律法规标准要求也会对照该检查表进行。该检查表使进 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及其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与 海关总署的评估审查内容基本保持一致。

第九条 本规定第七条所列食品以外的其他食品境外生 产企业,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代理人向海关总署提出注册申 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企业注册申请书; 

 (二)企业身份证明文件,如所在国家(地区)主管 当局颁发的营业执照等;

 (三)企业承诺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声明。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第七条所列食品以外其他进口食品境外生 产企业申请注册及提交材料的规定。

 【释义】 

本条明确第七条所列 18 类以外其他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申请要求,18 类以外其他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代理人向海关总署提出注册申请,而不必由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注册,进一步简化申请程序要求。 当事人委托的代理人可以是境内外符合当地法律法规 的组织机构和个人。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向海关提出注册申请时,除应当提供本条规定的申请材料,还应当提供授权 委托书,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信息、委托事项及代理权限、代理权的起止日期、委托日期和委托 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变更委托内容或者提前解除委托 的,应当书面告知海关。


第十五条 已获得注册的企业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时,应当在食品的内、外包装上标注在华注册编号或者所在国 家(地区)主管当局批准的注册编号。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注册编号标注的规定。 

 【释义】已注册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在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 的内外包装上标注注册编号,是为了保障我国消费者的知情权,清晰、准确地向消费者传达进口食品注册信息,增强消费信心。

 本条明确已注册企业应当标注注册编号。已注册企业可以任意选择标注在华注册编号,或是所在国家(地区) 主管当局批准的注册编号,给予企业便利和自主选择权。 长远来讲,我们鼓励境外企业选择标注在华注册编号。 

 本条所指内外包装是指运输包装和含有独立包装的可单独销售的销售单元。对于运输包装,注册编号应清晰准确地标注在运输包装上。对于一个销售单元包含独立包装 的可单独销售的预包装食品,在食品标签上标注注册编 号,应按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关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相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 2022 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3月22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5号公 布,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 243 号修改的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规章施行日期的规定。

 【释义】 

本条明确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即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 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海关总署、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及其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等本规定相关主体应当自 2022年1月1日起,依照本规定的要求履行各项义务,行使各项权利。本条还明确原《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同时废止,新旧规章无缝更替。 本规定于 2021年4月12日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已给予符合 WTO 规定的过渡期。本规定公布至 实施间隔 8个多月,主要考虑本次修订变化较大,特别是 产品范围由肉类、水产品、乳品和燕窝四类扩大至全部食 品类别,相关各方均需利用这段时间做好本规定实施的各 项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