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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监督抽检过程中,检验机构判定生产厂家生产的花生芝麻酱复合型的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QB/T1733.4-2015《花生酱》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而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的检验依据是《GB5009.227-2016(第一法)》,此案应适用《食品安全法》还是《产品质量法》?文章来源:antion.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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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该问题应优先适用《食品安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