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安快讯

【原创】食品用香精产品如何规范命名?

  • 日期:2025-04-24
  • 来源:中食安信
  • 阅读:26
  • 手机看

1、什么是食用香精?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GB 30616)的规定,食品用香精是指由食品用香料与食品用香精辅料组成的用来起香味作用的浓缩调配混合物(只产生咸味、甜味或酸味的配制品除外,也不包括增味剂)。食品用香精可以含有或不含食品用香精辅料。通常不直接用于消费,而是用于食品加工。

食品用香精辅料是指为发挥食品用香精作用和(或)提高其稳定性所必需的任何基础物质(例如抗氧化剂、防腐剂、稀释剂、溶剂等)。GB 30616附录B规定了食品用香精允许使用的溶剂及载体(表B.1)和其他辅料(表B.2),并明确合适的各种食品原料可用作食品用香精溶剂或载体或其他辅料。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食用标准》(GB 2760)的规定,食品用香精辅料应符合GB 30616的规定,在达到预期目的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少使用品种;作为辅料添加到食品用香精中的食品添加剂不应在最终食品中发挥功能作用,在达到预期目的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使用量。

2、食品用香精产品如何规范命名?

食品用香精的标签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GB 29924)的规定。根据GB 29924的规定,食品用香精应使用与所标示产品的香气、香味、生产工艺等相适应的名称和型号,且不应造成误解或混淆,应明确标示“食品用香精”字样。品用香精还可在食品用香精名称前或名称后附加相应的词或短语,如水溶性香精、油溶性香精、拌和型粉末香精、微胶囊粉末香精、乳化香精、浆(膏)状香精和咸味香精等。

目前,食用香精的种类繁多,也因可以弥补食品加工和储存过程中香味的损失,为低脂、低糖、低盐等食品补充香味等作用,在乳制品、饮料、肉制品、调味料、糖果等诸多食品类别中使用。在GB 2760中表B.1有明确规定《不得添加食品用香料、香精的食品名单》的食品类别,市面上也有部分企业使用了不得添加食品用香精的食品进行命名,给消费者造成了一定误导。为了避免使用食品用香精而造成消费者误导,合规命名食品用香精确有必要。

2025年1月,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就发布了关于发布《食品用香精规范命名自律倡议》的通知,提到对食品用香精严格规范化命名,并推荐了如下命名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食品用香精+香精所呈现的特征香气/香味,如:食品用香精苹果味香精、食品用香精牛奶味香精。

(2)食品用香精+型号,如:食品用香精AL123。

小结

食品用香精的规范命名不仅是法律要求,更是企业诚信经营的体现。通过科学命名、透明标注、合规宣导构建消费者信任与市场秩序。从法规层面看,企业需严格遵循GB 30616等相关法规的要求,确保名称真实反映原料来源与工艺特性;从实践层面看,规范命名不仅是法律义务,更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提升品牌公信力的重要抓手。未来,随着消费者对成分透明度的需求升级,食品用香精命名规则也许会将进一步细化,并融合区块链溯源、智能标签等技术强化合规验证。唯有将法规刚性约束与企业自律结合,方能推动食品行业在安全与创新中实现高质量发展,守护“舌尖上的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