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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商标权人投诉未果,反被判赔10万元

  • 日期:2020-05-29
  • 来源:杭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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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余杭区人民法院接到一起“商标权”案件。一家经营多年的天猫店被商标权人以“商标侵权”为由反复投诉,天猫店主不堪其扰,将对方告上了法庭。

这是“侵权人”把“商标权人”给告了?法院的审判结果让人意外:商标权人被判赔给“侵权人”天猫店主十万元。

这是怎么回事?

注册商标后,“疯狂”投诉

被投诉的天猫店铺是晴景公司开的 “淘气郎旗舰店”,日常销售“淘气郎”品牌的识字卡片、识字图画、儿童成语书籍、点读笔等。店铺经营多年,晴景公司一直将“

商标权人投诉未果,反被判赔10万元


”与“

商标权人投诉未果,反被判赔10万元


”两款标识作为商标使用。

2013年10月11日,王某开了一家实体店铺,卖图书、报刊、服装、玩具等。2017年和2018年,王某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21506345号“淘气郎”文字商标及第23224251号“

商标权人投诉未果,反被判赔10万元


”图形商标。

拿到两项商标后,王某随即于2018年9月17日、18日针对晴景公司天猫店中的29个商品链接分三次发起投诉,投诉的理由是“商标侵权”。不过,这三次投诉均未果。

在经历三次投诉失败后,王某越挫越勇。2018年12月21日-27日,王某继续以晴景公司网店内所售商品侵犯其文字商标“淘气郎”为由,分四次针对22个商品发起投诉。

被诉侵权人不堪其扰,提起诉讼

当然,晴景公司也不是一只“待宰的羔羊”,在被多次、大量投诉后,2018年10月8日,晴景公司针对王某的该项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异议申请,同年11月9日该申请被受理。

2018年9月30日,晴景公司向王某发送了一份催告函,阐明其滥用知识产权投诉进行骚扰的行为对晴景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及商誉造成了影响,并告诉王某可积极行使诉权,否则晴景公司将提起诉讼以证清白。

然而,王某并没理会晴景公司,继续一意孤行。于是,不堪其扰的晴景公司一纸诉状告到法院,指控王某恶意投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其停止侵权并赔偿晴景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

法院:抢注商标的主观恶意明显

余杭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案证据显示,在王某申请注册涉案商标之前,两项标识就已经由晴景公司反复、持续宣传与使用,获得较强显著性并具备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已具备商标法保护的必要,晴景公司对该两项标识享有在先权益。

经比对,晴景公司享有在先权益的“

商标权人投诉未果,反被判赔10万元


”标识与王某第23224251号“

商标权人投诉未果,反被判赔10万元


”在整体构图及帽子、眼镜、发型、五官、表情、背景图形等细节方面几乎无差异;而晴景公司的“

商标权人投诉未果,反被判赔10万元


”标识与王某第21506345号“淘气郎”仅是字体设计的不同,读音、文字均相同。鉴于涉案二项标识所具有的固有显著性及在使用过程中积累的知名度,王某因巧合而设计注册的可能性较小,抢注商标的主观恶意明显。

同时,经晴景公司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已对王某涉案二项商标予以宣告无效,也印证了该事实。

法官认为,主观上,王某明知他人在先使用商标,却利用他人未及时注册的漏洞,以不正当手段抢注,并据此多次投诉对方,主观恶意明显。客观上,王某不顾晴景公司发送的催告函,反复多次投诉,导致晴景公司其中一款商品被强制下架,使晴景公司遭受利益损失。

王某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王某的投诉次数、被投诉商品的下架情况、晴景公司的合理开支等因素,法院最终判令王某赔偿晴景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