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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进口食品除了通用中文标签标注要求,有没有其他应特别注意的规定?

  • 日期:2022-05-28
  • 来源:黄埔海关12360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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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食品除了通用中文标签标注要求,有没有其他应特别注意的规定?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对于进口鲜冻肉类产品,内外包装上应当有牢固、清晰、易辨的中英文或者中文和出口国家(地区)文字标识,标明以下内容:产地国家(地区)、品名、生产企业注册编号、生产批号;外包装上应当以中文标明规格、产地(具体到州/省/市)、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限、储存温度等内容,必须标注目的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加施出口国家(地区)官方检验检疫标识。

  对于进口水产品,内外包装上应当有牢固、清晰、易辨的中英文或者中文和出口国家(地区)文字标识,标明以下内容:商品名和学名、规格、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限和保存条件、生产方式(海水捕捞海域、淡水捕捞国家或者地区、养殖)、生产地区(海洋捕捞海域、淡水捕捞国家或者地区、养殖产品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涉及的所有生产加工企业(含捕捞船、加工船、运输船、独立冷库)名称、注册编号及地址(具体到州/省/市)、必须标注目的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进口保健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的中文标签必须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加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已获得注册的企业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时,应当在食品的内、外包装上标注在华注册编号或者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批准的注册编号(注:该要求适用于2022年1月1日起生产的输华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