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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广告语用“最佳”被罚10万元 上海一企业“民告官”胜诉撤了处罚

  • 日期:2020-05-30
  •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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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记者今日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上海法院近期审结一起行政诉讼案件,判决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就企业广告内出现“最佳”字样而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上海大易云计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易公司)于2014年4月1日起在其自设网站上发布广告,在荣誉奖项部分展示了“大中华区最佳招聘管理软件服务商”等获奖内容并贴有相应的获奖证书图片。

浦东新区市监局认为,广告展示的奖项名称中含有“最佳”用语,违反了《广告法》相关规定,并于2018年12月13日对大易公司作出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大易公司不服,诉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要求浦东新区市监局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并返还已缴罚款。

静安法院一审判决撤销浦东新区市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返还大易公司已缴纳罚款10000元,后者不服判决,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大易公司使用“最佳”用语属于如实介绍该公司曾经获得的荣誉奖项,无法推断出大易公司主观上有贬低其他对手,误导消费者的恶意。从客观后果来看,大易公司展示的获奖证书图片与文字具有一致性,也并未突出“最佳”用语文字,因此图文应视为一个整体,共同承担介绍大易公司所获奖项的功能。

此外,“最佳招聘管理软件服务商”这一奖项是由市场独立机构经过一定程序、一定标准、一定时限后评选获得的奖项,具有明显的个体主观性和时空限定性,并不意味着普通大众对大易公司的评价是“最佳”,更不代表大易公司客观上就是“最佳”。因此,大易公司使用“最佳”用语的情况不属于贬低竞争对手,也不可能造成大众误解,不存在扰乱市场秩序、侵害潜在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危害后果。

最终,二中院认定浦东新区市监局所作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判决驳回上诉,维持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判。

上海高院表示,如何在依法维护正常市场秩序和保护公平竞争环境的同时,避免因机械适用法律条文而导致的处罚失当,损害市场主体的利益,是实践中需要正确把握的问题。在《广告法》调整范畴内,应以是否产生误导消费者、引起不正当竞争的危害后果作为认定违法行为的要件。

据了解,该案已入选为《2019年上海法院行政审判典型案例》,对于审理此类案件具有一定参考意义,同时对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营造良好营商环境起到了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