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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食品安全法(修正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日期:2025-06-28
  • 来源:中国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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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正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正草案)公布,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或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食品安全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30

附件:食品安全法(修正草案)

一、第四十一条增加四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国家对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实行许可制度道路运输经营者从事重点液态食品散装运输,应当具有符合保障食品安全要求的运输容器、作业人员和管理制度等,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提交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材料,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准运证明”。

“道路散装运输重点液态食品,发货方应当查验承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准运证明,核验运输容器是否符合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收货方应当查验承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准运证明、运输记录,核验运输容器铅封是否完整。承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运输容器显著位置喷涂专用标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运输容器并及时清洗,严禁装运食品以外的其他物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篡改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的运输记录、运输容器清洗凭证等单据。”

“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重点液态食品目录和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的具体管理规定。重点液态食品目录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二、在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四条中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后增加“婴幼儿配方液态乳”。

三、将第一百三十二条修改为: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准运证明从事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吊销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