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全球植物提取物市场蓬勃发展,我国凭借丰富的物质资源优势,成为全球植物提取物第一供应大国。中食安信对植物提取物的定义、分类及其目前国内监管现状作出介绍,较为详细地解读了植物提取物行业现状,以便于企业了解参考。
一、植物提取物定义及分类
国内现行标准及征求意见稿对植物提取物的定义大同小异,综合《植物提取物 术语(征求意见稿)》、《植物提取物 生产工艺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及《植物饮料》(GB/T 31326-2014)等标准的定义,可概括为:植物提取物是指以植物全部或者某一部分为原料,经过物理或化学提取和(或)分离过程,定向获取和浓缩植物中的某一种或多种成分,不改变植物原有成分结构特征的产品。
植物提取物的种类较多,其分类方式也多种多样。根据成分可分为多酚类(黄酮、甙)、萜类(皂苷类)、多糖类、生物碱、甾醇类等;根据用途可分为天然色素制品类、中药提取物制品、提取物制品类、浓缩制品类等;根据产品性状可分为植物油、浸膏、粉、晶状体等。
二、植物提取物的应用
植物提取物可用作食品添加剂、普通食品原料、保健食品功能原料、药品原料、化妆品原料、农药原料、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原料等。
植物提取物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时,根据其在食品中发挥的功能不同,可分为抗氧化剂、着色剂、甜味剂、食用香料等。现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及其增补公告(以下简称“GB 2760”)批准使用情况汇总如下表:
经查询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示的“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受理情况”信息得知,部分植物提取物正在申报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如皂树皮提取物、茶黄素等。
蓝美1号(后更名为蓝莓花色苷)、甘蔗多酚(后更名为甘蔗提取物)、盐藻提取物等已被批准为新食品原料,可作普通食品原料使用。桑叶提取物曾申报新食品原料,但被认定为与桑叶具有实质等同性,属于药食同源物质,可作普通食品原料使用。部分植物提取物正处在延期审理状态,如甜叶菊提取物、橄榄果提取物、接骨木莓提取物、拟微球藻提取物等。
植物提取物常作为功能性原料应用于保健食品中,保健食品的功能性原料无使用清单,但市面上有很多以植物提取物为主要原料的保健食品在售,如葡萄籽提取物、灵芝孢子提取物、大豆提取物等。以“葡萄籽提取物”为检索词,检索“特殊食品信息查询平台”,整理汇总后发现,已批准的注册制保健食品中以葡萄籽提取物为主要原料的产品约360个,主要功能为“抗氧化”等。
除此之外,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版得知,部分植物提取物也可用作药品原料,如山楂叶提取物、连翘提取物、黄芩提取物、银杏叶提取物、罂粟果提取物等。
在中国,植物提取物无论作为哪种属性的食品配料都应具备执行标准。目前国内暂无植物提取物通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执行标准。已批准使用和尚未批准使用的植物提取物按照以下方式进行监管:
1)已批准使用的植物提取物:已批准使用的植物提取物按照相应产品标准进行生产、使用,包括食安标准、批准公告等。这些现行的标准分为两类:一类为部分同类产品通用的执行标准,如GB 2760批准作为食品香料使用的无单独质量规格标准的植物提取物,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料通则》(GB 29938-2020);另一类为单个植物提取物的产品执行标准,如黄芥末提取物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黄芥末提取物》(GB 1886.269-2016)、盐藻提取物执行原卫生部2009年第18号公告等。
除了食安标准、批准公告之外,还有一些团体对植物提取物设立了团体标准,如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颁发了植物提取物系列标准,表1中汇总了较为常见的植物提取物所涉及的标准。
2)未批准使用的植物提取物:未批准使用的植物提取物应按照其属性,依据“三新”食品申报的相关法规要求,申报新食品原料或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经批准后才可使用。作为保健食品功能原料使用时,需进行相应申报,获得批准后,才可用于保健食品。
近年来,随着全球掀起“天然食品”这一热潮,植物提取物行业迅猛发展,在全球销售市场上表现出强劲的增长势头。我国的植物资源种类繁多,但由于我国尚未建立完整的植物提取物的基础标准体系,缺乏基础的质量控制、检测规范等标准,而新产品需要摸索、确认产品标准,并通过“三新”申报途径获得许可,花费时间相对较长,这些因素导致植物提取物行业发展相对缓慢。但随着国家逐步完善植物提取物的基础标准体系,相信植物提取物作为一种重要的食品配料,其市场发展前景也会愈发乐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