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食物由下列任何物质组成,或含有下列任何物质——
(i)含有麸质的谷类(即小麦、黑麦、大麦、燕麦、裂谷小麦、它们的混合变种及它们的制品);
(ii)甲壳类动物及甲壳类动物制品;
(iii)蛋类及蛋类制品;
(iv)鱼类及鱼类制品;
(v)花生、大豆及它们的制品;
(vi)奶类及奶类制品(包括乳糖);
(vii)木本坚果及坚果制品,
该等物质的名称须在配料表中指明。
2.如食物由浓度达到或超过百万分之十的亚硫酸盐组成或含有上述浓度的亚硫酸盐,有关的亚硫酸盐的作用类别及其名称须在配料表中指明。
可获当局接受的提述方式列举如下:
小麦";"黑麦";"麫粉(含有麸质的谷类)";"蛋类";"小虾(甲壳类动物)";"蟹肉(甲壳类动物制品)";"鱼类";"鲭鱼(鱼类)";"鱼肉";"花生";"豉油(含有大豆)";"调味料及调味剂(含有花生)";"奶类";"乳清蛋白质(奶类制品)"。
Q:有没有为致敏物质的含量订定容忍限(tolerancelimit)?
A:目前并没有为食物中致敏物质的含量订定容忍限,因为一般相信很少量的致敏蛋白质也会引起过敏反应。
Q:食物中的致敏物如何检测?政府会采用什么方法测试致敏物?
A:要得悉食物是否含致敏物,最直接的方法是按配料表逐项检测。市面上亦有试剂盒出售,可供检测食物所含的致敏物。有关资料,可向国际分析化学家协会或酶联免疫吸附分析法试剂盒供应商索取。政府决定采取何种方法测试食物致敏物时,会把测试方法的最新进展考虑在内,目前会采用酶联免疫吸附分析法试剂盒。
Q:食物中致敏物的检测限为何?
A:检测食物样本中的致敏物时,我们会采用一个以可用到的最新科技而言属合理可行的低检测限,并会参考市面有售的试剂盒所达到的检测限。
Q:我可否在食物标签上作出"可能含有致敏物"的免责声明?
A:目前,国际间并未就食物标签上加上致敏物警告字句方面达成协议。我们考虑过业界人士的意见后,倾向于接纳业界的建议,即容许在食物标签上,个别食物致敏物加上警告字句。假如食品没有使用致敏物作配料,但配制期间却与含致敏物的产品共用一条生产线,或配制食品的厂房亦处理指明的致敏物,便应在配料表末端或贴近配料表之处,加上有关警告字句。警告字句应具有下列其中一种格式:
"可能含有微量(致敏物名称)";
"含有微量(致敏物名称)";或
"生产此食品的厂房亦处理(致敏物名称)"。
不过,致敏物警告字句的效用不宜夸大,业界人士亦不得借词而逃避"采取了一切合理预防措施及尽了一切应尽的努力"以预防交叉污染的责任。此外,容许业界加上"可能含有"一词,会带来正反两面的效果。倘负责任地加上,可警告对指明物质过敏的人士,食用有关食物须承担的风险。不过,相同的过敏症患者之中,却有部分认为这会不公平地剥夺他们的选择权。
Q:交叉污染物并非刻意加入食物之中,也就不符合"配料"的定义,是否无须在配料表中列出?
A:根据《食物及药物(成分组合及标签)规例》(第132W章)附表3第2(4E)段,如食物由食物致敏物组成,或含有食物致敏物,该致敏物的名称须在配料表中指明。因此,该致敏物即使并非食物中一种刻意加入的配料,仍须在配料表中或贴近配料表之处说明。只要它确实在制成品中存在,消费者便不会被混淆或误导。制造商有责任确定食物制成品曾否在处理和包装过程中受交叉污染,以致加入了食物致敏物。若然的话,便须在食物标签上标明含有该致敏物。制造商如已尽了一切努力预防交叉污染,仍未能排除食物受交叉污染而可能含有食物致敏物,可考虑使用上条所述的警告字句。
Q:有研究指出,就算是已知对花生过敏的病人,也不会对精制花生油产生任何过敏反应。那么,精制花生油或其他类似性质的产品会否获得豁免,不用作出有关致敏物的声明?
A:这类产品不会获得豁免作出致敏物声明。假如所指的精制花生油是含有单一种配料的产品,其食物名称又表明含有花生,便已符合现行的标签规例。但是,所指的精制花生油如果含有多过一种配料,则有关致敏蛋白质的名称必须符合有关致敏物声明的规定。
Q:假如产品的食物名称本身已声明了食物含有致敏物,该致敏物质是否仍须在配料表中声明?
A:根据《食物及药物(成分组合及标签)规例》(第132W章)附表4,含有单一种配料的产品(例如花生油)可获豁免遵从有关标示配料表的规定。因此,含有单一种配料的食物的名称如已清楚表明食物含有致敏物(即花生),则该致敏物无须在配料表中声明。另一方面,根据上述规例附表3第2(4E)段,若食品含有多过一种配料,致敏物质的名称便须在配料表中指明。
Q:如果配料本身已能表明所含致敏物质的性质,是否仍须指明含有该致敏物质?
A:假如主要食物致敏物的食物来源名称已在配料名称中出现,该致敏物质便无须在配料表中指明。例如奶类固体已清楚表明配料来自奶类,便无须再标明"奶类固体(含有奶类)"。同样,标明"蛋白粉"便可以了,无须标明"蛋白粉(蛋类制品)"。
Q:为免配料表过长,可否在其他地方作出致敏物的声明?
A:不可以。按照法例规定,有关的致敏物质必须在配料表中指明。不过,在食物标签的其他部分可以附加说明,例如"此食物含有(食物致敏物的名称)",提醒对食物有高度敏感反应的消费者。
Q:香港的预先包装食物,大部分由中国内地及东南亚进口,但这些国家并未设立致敏物管理制度,因此本地进口商∕零售商难以遵从有关标示致敏物的规例?
A:有关国家即使未有设立致敏物管理制度,但若食物刻意加入了已知的食物致敏物,则不管其来源为何,制造商仍应知悉的。
Q:根据食品法典委员会,加工辅助剂可获豁免在配料表中标明。致敏物是否可获得同样的豁免?
A:致敏物质只需很小剂量,便能令容易食物过敏的消费者产生过敏反应。因此,任何配料,包括属食物组成部分而又含有致敏物质的加工辅助剂,均必须按照《食物及药物(成分组合及标签)规例》(第132W章)附表3第2(4E)段的规定,在配料表中列明。
Q:关于标示食物致敏物的格式和方法,食物安全中心有何建议?
A:我们建议采用下列一种或多种方法标示产品中的致敏物:
使用述句,例如"含有__________",空格内填上指明的食物致敏物的名称(例如"含有大豆和奶类")。述句应加在配料表末端,或贴近配料表之处。
配料表内,在配料名称或类别名称后,以一句加上了括号的述句,标明配料所含的致敏物(例如天然调味料(花生和大豆)、乳清(奶类)、鲭鱼(鱼类))。
配料表内使用足以表明产品含致敏物的名称,例如"天然花生调味料"、"蛋白粉"、"花生酱"。
在配料表内,或贴近配料表之处的过敏资料说明中,以粗体或其他方式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