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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公告

  • 日期:2019-12-06
  •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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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要求,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取消47项证明事项(见附件),现予公布。相关证明事项自公告之日起停止实施。

特此公告。

市场监管总局 

2019年11月29日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公告

其中与食品相关的内容如下:

取消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等设定 的证明事项目录

(共31项)

序号

证明

用途

依据

取消后的办理方式

26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报告

申请“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 的通知》(市监食检〔2018〕48号)

自我声明加市场监管部门内部核实

27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报告

28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报告

申请“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异议处理”

29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报告

30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取得国家或行业规定的相关资质证明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5〕228 号)

直接取消

31

在餐饮服务中提供的自酿酒成品安全性检验合格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