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on导读
2019年12月2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正式发布第21号总局令,正式发布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2020年3月1日正式实施。中食安信对办法进行了梳理解读,以方便相关企业更好的理解并执行该办法。为了保证专业性及准确性,本文只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以下简称“特医食品”)部分进行解读,不足之处请多多指教。
分析解读 一、明确了办法所规定的广告审查的适用范围 办法明确了广告审查适用于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不包括普通食品,同时在第二十三条中也规定,广告中只宣传产品名称,不对功能、适宜人群等进行宣传,则不需要对其内容进行审查。 二、明确了相关各方的责任及义务 办法规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负责组织指导广告审查工作,省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广告审查工作,并可依法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具体实施广告审查工作。 广告主应当确保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并确保“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三、明确了保健食品、特医食品的广告内容要求 办法明确了保健食品、特医食品的广告内容应该以注册、备案凭证或者产品标签、说明书内容为主,广告中的相应内容不得超出上述出处范围。办法除了要求在广告中要显著标明广告批准文号,还对两类特殊食品广告中要显著标明的内容分别做了要求: 1、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并显著标明保健食品标志、适宜人群和不适宜人群。 2、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适用人群、“不适用于非目标人群使用”“请在医生或者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 同时,办法还明确要求“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的内容,其字体和颜色必须清晰可见、易于辨认,在视频广告中应当持续显示。” 四、明确了广告中不得包含的情形 办法明确保健食品、特医食品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不得包含“使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家、学者、医师、药师、临床营养师、患者等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含有“安全”“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明示或者暗示成分为“天然”,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等八种情形,其中“安全”“天然”等词汇列入禁止名单后,有可能会对普通食品的广告宣传带来一定的影响。企业应谨慎使用上述词汇,避免不必要的监管执法及消费者索赔。 五、明确了广告审查过程要求及时限要求 办法对广告审查的申请人、审查受理机关、材料要求、受理方式、审查时限、公开时限、广告批准文号及有效期,以及注销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 1、 办法指出“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明文件或者备案凭证持有人及其授权同意的生产、经营企业为广告申请人”,并可委托代理人进行办理。 2、 明确“广告审查申请应当依法向生产企业或者进口代理人(等广告主)所在地广告审查机关提出。” 3、 明确“申请人可以到广告审查机关受理窗口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者电子政务平台提交。”这将有利于企业审查材料的提交,提高广告审查速度。 4、 办法明确“广告审查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已经审查批准的广告。 5、 办法规定“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批准文号的有效期与产品注册证明文件、备案凭证或者生产许可文件最短的有效期一致。”如果上述文件没有规定有效期,则广告批准文号有效期为两年。 六、办法规定,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进行剪辑、拼接、修改,已经审查通过的广告内容需要改动的,应当重新申请广告审查。 七、办法对特医食品广告发布进行细化要求 办法规定“”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广告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发布。不得利用其名称为各种活动冠名进行广告宣传。也不得使用与其名称相同的商标、企业字号变相发布广告或进行活动冠名。 办法同时要求,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广告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 八、办法将在2020年3月1日开始实施,1996年12月30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2号公布的《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将同时废止。这将避免该规定与现行食品安全法、广告法以及其他规定之间的冲突,有利于基层监管人员的日常监督执法。 结束语 办法的发布实施,将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特殊医学配方食品的广告发布,有效地约束企业在市场宣传过程中的虚假宣传及夸大宣传行为,有利于行业的有序竞争及健康发展。因为过渡时间较短,相关企业应该尽快按照要求规范现有产品广告内容并及时进行审查工作,避免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带来影响。 中食安信提供标准法规咨询、食品标签审核等食品法规咨询服务,有任何问题欢迎随时联系我们(010-51301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