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嘉市监处罚[2025〕2**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朱某某
执法部门:嘉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5-27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嘉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15日注册认证了企业微信公众号“**聚商”(微信号:gh-8451296b7d75),通过该微信公众号对外销售相关商品。2025年3月13日,当事人通过微信名叫“胡**”的代理商购进84盒标注产品名称:红曲纳豆片,产品类型:压片糖果(坚实型),配料:红曲米、山梨糖醇、纳豆粉等。执行标准号:SB/T 10374,生产日期:20250103;生产厂家为漳州***食品有限公司,产地为福建漳州,规格:27克(0.6克*45)的红曲纳豆片,当事人随后在其企业微信公众号“**聚商”内发布了“红曲纳豆片”、“压片糖果”、“净含量:27克(0.6克*45)”、“红曲纳豆片(0.6克*45)¥399.0”、“调理三高+心脑问题”、“红/曲/纳/豆/片/压/片/糖/果”、“溶解血栓”、“降低胆固醇”“降低血糖”、“改善心脑功能”、“01改善静脉曲张、血管壁增厚症状”、“02改善心脏功能及脑卒中后遗症”、“03改善睡眠质量、记忆力、视力"、“04溶解血栓,增加及血流量,减少脑血管阻力”、“05降低总胆固醇、总甘油三酯、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06提升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07降低血液中胆固醇含量"、“08降低餐后血糖及胰岛素升高的水平"等图文内容的广告,通过会员制形式以标价每盒399元对外销售(会员打7折,实际销售价每盒280元)。以上图文广告内容由“红曲纳豆片”代理经销商通过微信发送给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朱某,当事人无法提供其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凭证。截止2025年4月9日,微信公众号“**聚商”的关注量为105人,由于当事人在其自有的企业微信公众号“**聚商”内发布上述产品广告,内容由供货商提供,其无法提供相应的广告制作和发布费用,故广告费用无法计算。当事人销售的红曲纳豆片,产品类型为压片糖果,根据其执行标准:SB/T 10374《压片糖果》的规定,为普通食品,不属于保健品和药品。本局委托嘉兴市食品药品与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对涉案产品红曲纳豆片进行检测,2025年5月7日,该研究院告知被检红曲纳豆片未检出非法添加的化学药品。截止2025年4月9日,尚有48盒红曲纳豆片未对外销售。由于当事人与经销商约定待商品销售完后再结算货款,且因当事人员工也体验食用红曲纳豆片,无法区分实际销售金额,故违法经营额和违法所得均无法计算。当事人发布的食品广告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的行为,于2025年4月9日被本局依法查获,当事人的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当事人在其销售的红曲纳豆片属于普通食品,不属于保健品和药品的情况下,在其企业微信公众号“**聚商”发布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的广告推销食品的行为违反了该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责令当事人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罚款人民币25000元。当事人未查验供货者《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 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