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预告修正「包装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标示应遵行事项」、「食品添加物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标示应遵行事项」及「散装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标示应遵行事项」三草案。
公告事项:
一、修正机关:卫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据: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二十四条第二项及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三、「包装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标示应遵行事项」、「食品添加物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标示应遵行事项」及「散装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标示应遵行事项」修正草案总说明及条文对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载于本部网站(http://www.mohw.gov.tw)及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网站( http://www.fda.gov.tw)之公告信息网页。
四、「包装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标示应遵行事项」及「食品添加物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标示应遵行事项」预计于2015年6月1日生效。
五、「散装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标示应遵行事项」预计依品项及对象分三阶段生效:
(一)2015年6月1日:
1、实施对象:食品贩卖业者已办理公司登记或商业登记者。实施品项:农产品型态之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或该等原料经过简单之切割、 研磨。
(二)2015年10月1日:
1、实施对象:连锁食品贩卖业者已办理公司登记或商业登记者。实施品项:豆浆、豆腐、豆花、豆干、豆皮、大豆蛋白制得之素肉产品。
2、实施对象:食品贩卖业者未办理公司登记或商业登记者。实施品项:农产品型态之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或该等原料经过简单之切割、研磨。
(三)2016年1月1日:
1、实施对象:非连锁食品贩卖业者已办理公司登记或商业登记者。 实施品项:豆浆、豆腐、豆花、豆干、豆皮、大豆蛋白制得之素肉产品。
2、实施对象:食品贩卖业者未办理公司登记或商业登记者。实施品项:豆浆、豆腐、豆花、豆干、豆皮、大豆蛋白制得之素肉产品。
(四)连锁业者系指公司或商业登记上使用相同之名义,或经由加盟、授权等方式使用相同名义者。
六、对于本公告内容有任何意见或修正建议者,请于本公告刊登于公报之次日起30日内陈述意见或洽询。
来源:台湾卫生福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