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的重要论述精神,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推动食品安全监管从事后处置向事前预防延伸,守牢食品安全“首道防线”,夯实全省食品安全基础底座,省市场监管局起草了《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食品生产经营准入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3月10日前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意见建议,并注明反馈单位、姓名及联系方式。
1.电话联系方式:
食品生产处:0571-89761568;
食品流通处:0571-89761519;
餐饮处:0571-89761539。
2.通过信函方式寄送至:杭州市莫干山路77号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处收,邮编:310005。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Zjspscc@163.com。
4.征求意见时间:2月28日至3月10日。
附件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食品生产经营准入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的重要论述精神,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落地落细《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的意见》,守牢食品安全“首道防线”,夯实全省食品安全基础,现就加强食品生产经营准入管理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厘清权责分工,健全分类分级许可体系
(一)实施生产分类许可。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含辅食营养补充品和辅助营养补充品)、食盐等5类食品由省局负责生产许可(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舟山片区内的保健食品生产许可除外);乳制品、其他特殊膳食食品等2类食品由设区市局负责生产许可;其余食品由各设区市局确定许可权限并报省局备案。
(二)落实跨级联动核查。首次申请、变更或延续换证的涉及到跨类别食品生产许可的,由具备许可权限的市场监管部门组成联合核查组,完成相应食品类别的材料审核和现场核查,由联合核查组中较高一级的市场监管部门汇总审核后发放许可证。变更或延续换证只涉及一个食品类别的,由具备该食品类别许可权限的市场监管部门完成材料审核和现场核查,提交许可证中食品类别许可权限对应的最高一级市场监管部门后发放许可证。
(三)严明经营活动资质。申请食品展销会、美食节等食品集市举办者的,应先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等应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申请食品集市举办者的,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个体工商户和仅以域名、网址办理营业执照的,不予申请为食品集市举办者。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收到食品集市活动报告后,应在其开业当天开展一次实地检查。
(四)严格杜绝核查委托。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许可权限组织开展现场核查工作,不得将核查任务委托给下级市场监管部门或第三方机构。其中,省局不再将婴幼儿辅助食品、食盐等2类食品生产许可的变更和延续换证现场核查工作委托给获证主体所在地的设区市局承担;大型商超、食品销售连锁企业、食品配送企业食品经营许可和重点液态食品散装道路运输许可的现场核查,及食品集市报告的实地检查由县级局负责,不得委托给市场监管所;特大型餐饮、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连锁餐饮企业总部的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由县级局负责组织,不得委托给市场监管所,其中全国门店数量1000—9999家的连锁餐饮企业总部现场核查需设区市局参与、10000家以上的需省局参与。
二、规范开展现场核查,紧盯关键环节严抓不松
(一)出台核查合规指导。编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现场核查合规指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审查法律法规标准汇编》《产品委托型式检验项目统一规定》等材料,梳理明确核查要点、人员组成、操作流程、判定标准及常见问题处置。
(二)规范开展现场核查。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中,核查组按照“2名监管人员+1名技术专家+1名观察人员”组成,监管人员为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并通过生产许可检查员培训考核的市场监管干部,观察人员为属地县级局食品生产科室或市场监管所干部,如监管人员中已有属地监管干部,可不再指派观察员;对乳制品、其他特殊膳食食品等重点类别,以及信用评价一般和差的生产许可申请主体开展现场核查时,增加技术专家配备。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中,核查人员应由2名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监管人员组成。
(三)加强问题闭环整改。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应形成核查报告和问题清单,要求申请主体限期向属地监管部门提交整改报告,并同步上传至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系统。属地监管部门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确认,待问题全量清零后方可投入生产。
(四)审慎使用告知承诺。对申请食品生产许可主体须落实“许可必核查”原则,规范开展要求开展现场核查,对小麦粉、大米、茶叶(紧压茶除外)、可可制品、淀粉糖等食品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对直营连锁食品经营企业采取告知承诺许可的,由总部住所地设区市局组织总部评审;对总部通过评审的直营连锁企业,组织评审的设区市局应委托第三方机构每两年进行一次事后跟踪评价;设区市局根据跟踪评价和日常监管情况,确定该企业是否继续适用告知承诺并向省局报备。
(五)严把“三小”登记标准。修订《关于明确“三小一摊”登记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晰“三小一摊”登记条件及登记后退出机制。鼓励各地对区域性风险高、工艺较复杂、检验要求严的食品品种进行论证,在符合上位法前提下,在省级负面清单基础上可增加“三小一摊”禁止生产经营品种。
三、无缝衔接证后监管,推动许可监管一体联动
(一)全量覆盖证后核查。属地市场监管所在食品生产主体获证后3个月内、告知承诺许可经营主体获证和“三小一摊”主体登记后1个月内开展一次现场监督检查。检查人员应提前查阅检查对象基本资料和主要风险,明确检查重点。对检查不合格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并将处罚信息纳入信用记录。
(二)开展全项监督抽检。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在食品生产主体获证(登记)后3个月内(对季节性生产主体可调整为获证[登记]后首次生产)开展一次全项目监督抽检,对抽检不合格主体,查找问题原因,落实闭环整改。
(三)做好证后变更检查。食品经营主体获证后,若主要设备设施、经营布局、操作流程等发生较大变化,或自动设备放置地点、数量发生变化的,原发证单位应在收到报告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该主体实施监督检查。省局收到利用自动设备或从事食品经营管理跨省经营活动的报告后,委托相应设区市局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开展一次现场检查。
(四)强化日常监督检查。根据食品安全风险和专业信用评价结果,精准开展监督检查。对信用评价为一般和差或风险较高主体,开展提级检查、重点检查,视情增加检查频次;对信用异常变动主体,开展触发式检查。针对延续换证主体,严控免于现场核查适用情形,严把延续换证条件。
(五)动态监管停产复产。督促计划停产6个月以上食品生产获证主体提交停产和复产报告,由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报告审核和复产前核查,核查通过后方可复产;对提交停产报告但停产不足6个月主体,督促其提交复产报告,对风险等级高、信用评价差的主体须开展复产前核查。加强停产复产日常检查,及时发现停产6个月以上但未提交停产报告主体,将其纳入管理清单。
(六)完善主体退出机制。贯通全程电子化、“执法在线”、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管理等系统,对营业执照注销主体,在注销时联动注销其关联许可;对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被吊销主体,将主体信息推送至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管理系统,探索经法定程序后依职权注销;对搬离原地址、生产场地拆迁、关停并转等状态异常却未及时主动注销许可主体,探索列异后公告注销;对已关停并转但营业执照未注销的“三小”主体,探索“三小”登记证公告失效。
四、统筹做好指导服务,不断优化市场准入环境
(一)落实新规新标宣贯。针对监管人员和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加强近五年内发布的食品生产经营新规新标培训宣贯,提升监管人员依法履职能力和主体合规管理能力。
(二)做好“三小”证前指导。用好“提前介入+证前指导”机制,在“三小一摊”登记申请前完成一次上门现场服务或视频指导,对生产品种、场地、设备、工艺等方面进行针对性指导规范。
(三)开展“三小”入市服务。开展“三小入市第一课”服务,组织制作并发放“三小”合规经营指引、疑难问题解答等宣传手册或视频,提供务实管用的服务指导。
五、充分强化技术支撑,实现监管效能迭代跃升
(一)建强检查队伍力量。建设省市县三级检查员队伍,建立培训考核、分类定级、评价奖惩等制度,健全检查员集中攻坚机制。开发全省检查员管理系统,实施“数字化管理、专业度匹配、跨区域调派”。省局依托省食药院食品审查中心等机构建立许可审查专家团队,协助开展准入管理工作,鼓励各地建立支撑保障团队。
(二)填补审查标准空白。针对缺少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食品类别(产品),由省局或设区市局牵头,联动企业、协会、科研机构等主体,制定审查方案,确保许可工作有规可依、有章可循。
(三)优化数字管理系统。优化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和“三小一摊”管理系统,贯通全程电子化登记、“互联网+监管”等平台数据,完善许可现场核查、注销列异管理、许可到期预警、“三小”登记编号等功能。
六、切实做好工作保障,确保实施意见执行到位
(一)加强统筹组织领导。深刻认识食品生产经营准入管理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切实统一思想、明确分工、加强统筹、强化保障,协调推进“放管服”,保障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注重上下协同联动。充分认识食品生产经营准入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和整体性,注意加强沟通对接和协作配合,如遇疑难问题和特殊情况,及时向上级部门请示报告。
(三)开展动态评估评价。省局将加强食品生产经营准入管理工作纳入2026年全省系统食品安全重点任务,列入2026年设区市市场监管领域工作考核内容,跟踪评价推进情况,动态评估工作质效,适时开展帮扶指导和交叉检查。
本实施意见印发后,《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化市场监管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市监注〔2020〕9号)、《关于明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浙市监食生〔2020〕2号)、《关于深化食品经营许可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市监食通〔2019〕4号)、《关于明确“三小一摊” 登记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浙食药监规〔2017〕12号)等文件有关内容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