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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解读之七:企业信息

  • 日期:2020-05-27
  • 来源:中食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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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息体现在预包装食品标签上通常为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在标签上规范标示企业信息,有利于提高监管机构的便利性,同时,也是确保消费者在出现问题后能够找到责任方的重要承诺。相关法规标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预包装食品应标明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也对相关标示要求作出细化的规定。


法规原文

4.1.6 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4.1.6.1 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安全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下列要求予以标示。

4.1.6.1.1 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集团公司的子公司,应标示各自的名称和地址。

4.1.6.1.2 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应标示集团公司和分公司(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或仅标示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及产地,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4.1.6.1.3 受其他单位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的,应标示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或仅标示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及产地,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4.1.6.2 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生产者或经销者的联系方式应标示以下至少一项内容:电话、传真、网络联系方式等,或与地址一并标示的邮政地址。

4.1.6.3 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原产国国名或地区区名(如香港、澳门、台湾),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可不标示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中食安信解读

GB 7718中所规定的企业信息在食品标签上通常标示“生产者”、“经销者”、“分装商”(如存在委托分装)、“委托商和被委托商”(如存在委托关系)及产地和联系方式。

参考《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要求:“承担法律责任主体的地址即为公司的住所,即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企业在标示名称、地址时,应注意信息的真实、有效和准确性。分公司因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非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所以在标签标示时需标示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不同于集团分公司的情形,当部分集团子公司可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况时,标示企业信息时则由谁生产,就标示谁的名称和地址。

产地信息指的是实际生产地址,按照行政区划标示到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等副省级城市或者地级城市。除以下情形均需标示产地项:生产者地址即产品实际产地或生产者与承担法律责任者在同一地市级地域。

联系方式应标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生产者或经销者的联系方式。需注意公司网站不可作为联系方式,联系方式包括:电话(热线电话、售后电话或销售电话等)、传真、电子邮件等网络联系方式、与地址统一标示的邮政地址(邮政编码或邮箱号)。

除以上基本信息外,在标示企业信息时可能遇到委托加工、进口和分装等情形,以下将分别讨论。

1 委托加工

新《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实施后,取消了委托加工备案的要求。委托加工属于市场行为,企业需根据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标示委托方和受委托方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部分省份对存在委托关系时标签标示内容有具体的要求,例如《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就规定受委托企业应当在受委托生产的食品的标签中,标明自己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信息。《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要求委托生产的食品,其包装上应当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和受托方的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内容。结合上述地方条例,当有委托关系时,建议企业将委托方和受委托方的信息进行完整的标示更为稳妥。

2 进口食品

进口食品的责任人应标示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进口香港、澳门等地区所生产的食品应以“原产地”表示。国外企业在国内开设的办事处、联络处或协会不可作为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者。

进口预包装食品的原产国国名或地区区名,是指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国家或地区名称,包括包装(或灌装)国家或地区名称。进口需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的食品根据《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的要求需要在标签上如实标明注册编号。

3 分装食品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要求,分装食品应当标注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并注明分装字样。另参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常见问题解答》,“分装”作为一种常见生产形式,可与“生产者”“经销者”信息同时标示。


延伸阅读

除了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对于企业信息也有各自的规定。中食安信对相关要求进行了梳理汇总如下。

1 保健食品企业信息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企业名称和地址,进口保健食品的国内进口商或经销代理商的名称和地址必须与依法登记注册的相一致。进口保健食品必须标示原产国、地区(港、澳、台)名称及国内进口商或经销代理商的名称。

保健食品委托生产的,委托方应是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持有人,受托方应能够完成委托生产品种的全部生产过程。委托生产的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应当标注委托双方的企业名称、地址以及受托方许可证编号等内容。保健食品的原注册人可以对转备案保健食品进行委托生产。还需要注意的是委托生产的保健食品在产品包装标识及说明书上必须注明“委托XXXX生产”,并注明受委托生产企业的地址。

《保健食品标注警示用语指南》要求,保健食品标签标注投诉服务电话、服务时段等信息。投诉服务电话字体与“保健功能”的字体一致。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保证在承诺的服务时段内接听、处理消费者投诉、举报,并记录、保存相关服务信息至少2年。

保健食品对于标示位置也有相关要求,如:保健食品制造、分装、包装的企业名称,进口保健食品的制造企业及其原产国(地区)的名称可标于“主要展示版面”,也可标于“信息版面”。在“主要展示版面”时,应标于“主要展示版面”的下方,并与底线相平行。

2 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信息

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信息包括生产企业名称、生产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如有)、联系方式、原产国或地区、国内登记注册代理商/进口商/经销商信息及生产企业注册编号。

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名称和地址应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企业名称、生产地址,联系方式及生产许可证编号。联系方式包括电话(热线电话、售后电话或销售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网络(如微信号、二维码、电子邮箱)联系方式等。

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除以上企业信息外还应标示原产国(地区),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已获得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的,应当标注注册编号。关于国产与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信息部分标示内容可参照表1。

表1 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企业信息标示内容

企业信息标示内容

国产婴幼儿配方乳粉

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

婴幼儿配方乳粉注册号

生产企业名称与地址

生产许可证编号

×

有效联系方式

原产国(地区)

×

国内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经销商名称、地址

×

生产企业注册编号

×


结束语

合规准确的标示企业信息有助于消费者及时反馈并跟进解决,同时便于监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中食安信可提供标准法规咨询、食品标签审核等咨询服务,有任何问题欢迎随时联系我们(010-51301566)。


往期解读:

GB 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解读之一:范围与定义

GB 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解读之二:基本要求

GB 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解读之三:食品名称

GB 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解读之四:配料表

GB 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解读之五:定量标示

GB 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解读之六:净含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