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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解读之八:日期标示

  • 日期:2020-06-01
  • 来源:中食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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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包装食品标签上的日期是反映食品质量最直接的内容,《GB 7718-2011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对日期的标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现中食安信将GB 7718日期标示的法规条文进行如下解读:

依据GB 7718,本文的日期包括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生产日期(制造日期)指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装或灌装日期,即将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保质期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消费,并保持标签中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特有品质。

法规原文

4.1.7 日期标示

4.1.7.1 应清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如日期标示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形式,应标示所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标示形式参见附录C)。

4.1.7.2 当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个标示了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的单件预包装食品时,外包装上标示的保质期应按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的保质期计算。外包装上标示的生产日期应为最早生产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或外包装形成销售单元的日期;也可在外包装上分别标示各单件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4.1.7.3 应按年、月、日的顺序标示日期,如果不按此顺序标示,应注明日期标示顺序(标示形式参见附录C)。

附录C.3明确了日期如何标示的具体形式,其中规定日期中年、月、日可用空格、斜线、连字符、句点等符号分隔,或不用分隔符。年代号一般应标示4位数字,小包装食品也可以标示2位数字。月、日应标示2位数字。

日期的标示可以有如下形式:2010年3月20日;2010 03 20; 2010/03/20; 20100320;

20日3月 2010 年;3月20日 2010 年;(月/日/年):03 20 2010; 03/20/2010; 03202010。

保质期可以有如下标示形式:最好在......之前食(饮)用;......之前食(饮)用最佳;......之前最佳;此日期之前最佳......;此日期之前食(饮)用最佳......;保质期(至)......;保质期××个月(或××日,或××天,或××周,或××年)。

中食安信解读

1 生产日期的标示

生产日期通常需要以“生产日期”作为引导词。生产日期既包括传统意义的制造日期、灌装日期,也包括将食品置入最终销售单元的包装日期和食品能进入销售领域的出厂日期,不能将发货日期或销售单位收货日期作为生产日期。根据工艺需要,比如酱油、啤酒等需要经“后熟”等工艺存放后的成品,其生产日期是指食品成为所描述产品的日期。定义更加规范清晰,避免企业在实际应用过程中产生歧义。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以根据需要,选用附录C.3其中的一种,但并非必须与之完全相同,也可以按照食品或包装的特性,在不改变基本涵义的前提下,对推荐的形式做适当的修改。

2 保质期的确定标示

保质期是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质量安全的最重要承诺,即在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证食品质量和食用安全的最短期限。保质期可以标示为固定时间段的形式(如保质期6个月),或具体日期的形式(如保质期至2020年11月1日)。另外保质期的标示形式可以使用“此日期前最佳”或“.…..之前最佳”,这里的日期是保质期的最后一天。

结合《关于建议明确保质期计算起点有关问题的函》(中食协函〔2015〕11号)、《<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实施指南》,保质期应与生产日期具有对应关系。可以以生产日期为保质期计算起点,或以生产日期第二天为保质期计算起点。也就是说,如果一产品为2月1日生产,保质期为一年,那么产品的保质期可以是第二年的1月31日,也可以是第二年的2月1日。

GB 7718中作为时间度量的年、月、日分别指自然年、自然月、自然日,企业应考虑自然发生的年、月、日时间长度的浮动,并自行决定是否需要调整保质期的标示。

3 非独立包装食品的日期标示

销售单元包含若干标示了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的独立包装食品时,外包装上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可以选择以下三种方式之一标示:一是生产日期标示最早生产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按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的保质期标示;二是生产日期标示外包装形成销售单元的日期,保质期按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的保质期标示;三是在外包装上分别标示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4 日期标示的重要性

日期是消费者选购食品的安全屏障,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即不能在完整的标签上另行加贴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也不能在原标签上补印日期或任意更改已有的日期。如果整个食品标签以不干胶形式制作,包括“生产日期”或“保质期”等日期内容,整个不干胶加贴在食品包装上符合GB 7718的规定。

延伸阅读

除了上述GB 7718对预包装食品标签日期标示的要求,中食安信对几类食品日期标示的特殊要求进行了梳理汇总如下。

1 进口食品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如只标示有保质期或最佳食用日期,企业可根据进口预包装食品上标示的保质期和最佳食用日期正确计算出生产日期并以加贴、补印等方式如实标示生产日期在产品标签上。进口食品在国内分装后所形成的最终销售单元的保质期不应超过原进口食品的保质期。

2 保健食品

《保健食品标注警示用语指南》中指出保健食品在产品最小销售包装(容器)外明显位置清晰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如果日期标注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形式,应当准确标注所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具体要求如下:

日期标注应当与所在位置的背景色形成鲜明对比,易于识别,采用激光蚀刻方式进行标注的除外。日期标注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者篡改。

多层包装的单件保健食品以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内包装的完成时间为生产日期。

当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个单件食品时,外包装上标注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按年、月、日的顺序标注日期。日期中年、月、日可用空格、斜线、连字符、句点等符号分隔,或者不用分隔符。年代号应当使用4位数字标注,月、日应当分别使用2位数字标注。

保质期的标注使用“保质期至XXXX年XX月XX日”的方式描述。

《保健食品标识规定》中明确规定了日期的标示位置,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应标于“信息版面”,位于“食用方法”之后,标题为“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3 罐头食品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5〕554号“关于食品保质期相关问题的复函”明确了保质期的定义与重要性:食品保质期是食品生产经营者根据食品原辅料、生产工艺、包装形式和贮存条件等自行确定,在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证食品质量和食用安全的最短期限。保质期是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质量安全的承诺,保质期一经确定并在包装上标注后,不得随意更改。

《罐头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指出罐头食品应为商业无菌、常温下能长期存放(保质期不少于6个月)。在各类食品中,罐头食品属于保质期较长的食品,不是因为添加了防腐剂,而是由于达到了商业无菌状态。因为罐头食品的密封、商业无菌工艺特点及保质期的特殊性,所以为统一行业对罐头保质期的认识,中国罐头工业协会发布了《关于罐头保质期的统一说明》,对各类罐头食品保质期分别做了要求。企业在确定罐头食品保质期时需要注意该要求。

4 橄榄油

对于橄榄油日期标注的要求需要注意以下3方面。特级初榨橄榄油、中级初榨橄榄油、初榨橄榄灯油应标示油橄榄果实的年份;特级初榨橄榄油、中级初榨橄榄油、初榨橄榄灯油、精炼橄榄油、混合橄榄油、精炼油橄榄果渣油、混合油橄榄果渣油应标示包装日期。以包装日期为保质期起点日期,进口分装产品应再注明分装日期。

5 免于标示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

GB 7718中明确了酒精度小于等于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这4类食品是可以免除标示保质期。这里的“固体食糖”为白砂糖、绵白糖、红糖和冰糖等,不包括糖果。

茶叶作为一类食品产品,种类繁多,具有其各自特定的品质,茶叶在贮存过程中可能发生不利于保持品质的变化。生产者应根据原料来源、加工工艺、流通过程和消费习惯确定适当的期限为保质期。因此未将茶叶纳入可以免予标示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

6 临近保质期食品

因目前没有临近保质期的国家标准或法规的明确定义与要求,而临期与保质期息息相关,广西省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办法》,对生产企业及商超经营者可以作为参考。《办法》指出临近保质期食品是在临近保质期内但尚未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根据保质期的长短,临近保质期的长短会相应调整。


保质期

临近保质期

备注

半年以上

三十日

鼓励经营者制定严于上述规定的食品临近保质期标准。

九十日以上不足半年

二十日

三十日以上不足九十日

十日

十日以上不足三十日

一日

不标注保质期或者保质期在三日以下

不设临近保质期

——



虚假标示处罚

日期的虚假标示,主要有日期早产、晚产,双日期产品及其他篡改日期的情形,不论出现以上哪种情形,都会依法进行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24条,对于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最低的行政处罚为5万元。

消费者在公开渠道合法购买了该虚假日期食品受到损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可以向经营者或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更为严重的是触犯刑法第143条,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将会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结束语

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中,对于日期标示方面的要求,

一是增加“最佳食用日期”为保质期同义语。修订后的标准增加最佳食用日期概念,以更好的帮助消费者理解保质期的定义。

二是调整了日期标示的相关要求。考虑到消费者的标签识读需求及监管需要,日期的标示顺序只保留年、月、日的顺序,取消了其他标示顺序。

在《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对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标示做了具体要求,统一了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的标示形式。如“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均应当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标注”,这与GB 7718征求意见稿中的要求一致,目前保健食品的日期是要求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标注。未来这个规定将从保健食品推广至所有预包装食品。由此可见,各项标准与法规的要求更加统一。“年代号应当使用4位数字,月、日应当分别使用2位数字,不足2位数字的在数字前加0;食品保质期不超过72小时的,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应当标注到小时,并采用24小时制标注”,这都进一步细化了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的要求。此举充分尊重消费者阅读习惯,使生产日期与保质期更易于阅读,避免因为消费者认知问题带来潜在的食品安全风险。同时,生产企业可以提前为日期的标示的改变做出相应的生产调整。

现今社会食以安为先的消费理念深入人心,影响食品安全的因素很多,日期作为产品的“身份证”,对食品的安全起关键作用,生产企业只有规范生产及标示日期,才能规避不必要的风险。中食安信可提供标准法规咨询、食品标签审核等咨询服务,有任何问题欢迎随时联系我们(010-51301566)。


往期解读:

GB 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解读之一:范围与定义

GB 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解读之二:基本要求

GB 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解读之三:食品名称

GB 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解读之四:配料表

GB 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解读之五:定量标示

GB 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解读之六:净含量

GB 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解读之七:企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