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食品经营企业(委托方)办公地址变更(非生产方地址且实际生产条件未改变)的前提下,1、变更后,标注委托方旧地址的旧版标签能否继续使用?或者说标签替换是否有一个过渡期间?因为标签印制都是批量的,直接弃用浪费可惜。2、如果能够继续使用或者存在过渡期间,是否需要向市场监管局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如何办理?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生产企业地址变更后旧版包装材料使用问题的批复》(沪市监食生【2022】315)明确,“本着节约资源、合理使用的原则,食品生产企业依法变更地址后,旧版包装材料可以继续使用,新旧包装材料混合使用的过渡期,原则上为6个月,自食品生产企业依法变更地址之日起计算。新旧包装混合使用期间,食品生产企业应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食品生产委托单位的地址变更可以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