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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商家销售豆奶宣称“0脂肪”与实际情况不符遭处罚

  • 日期:2025-05-03
  • 来源: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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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宝处〔2025〕**********号

当事人:上海***食品销售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上海市嘉定区**********室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24年12月27日和2025年01月01日,我局分别接到投诉,反映当事人上海***食品销售有限公司涉嫌发布违法广告的情况。接投诉后,我局对当事人经营的拼多多店铺“***旗舰店”进行网络检查,查见当事人在该网店销售“***豆*豆乳袋装248ml”时,宣传页面出现了“0脂肪”宣传字样,但涉案产品的营养成分表显示,该产品每100克脂肪含量超出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中食品无或不含脂肪的认定标准。2025年1月16日,我局对当事人涉嫌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通过网络检查、询问当事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等方式,查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经查明:当事人主要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自2024年11月13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当事人在其经营的拼多多店铺“***旗舰店”销售“***豆*豆乳袋装248ml”时,在产品标题部分发布广告“旗舰店元旦大促 ***豆*豆乳袋装248ml代餐孕妇豆奶豆奶低糖0脂肪退货包运费”,广告内容出现了“0脂肪”宣传字样。但在产品营养成分表中,该产品每100克脂肪含量为1.8克,不符合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表C.1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声称的要求和条件中,要求脂肪含量≤0.5g/100g(固体)或者100ml(液体)才能标注“无或者不含”脂肪,广告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另查明,在得知该产品宣传页面内容涉嫌违法之后,当事人于2024年12月31日主动对产品宣传页面进行了整改,本案广告费用为800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询问笔录、网络检查照片、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复印件和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本局于2025年4月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沪市监宝罚告〔2025〕**********),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作为广告主,发布上述与事实不符的广告,其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所指的虚假广告行为。

鉴于涉案产品不属于重点商品类别,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当事人已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提供了涉案产品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检验检测报告,且事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并能认识其违法行为的危害性,主动停止了违法行为,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我局决定在法定幅度内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除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外,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贰仟肆佰元整。

现要求当事人: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没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