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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多款酒类产品未按照执行标准的要求标示标签,共计罚款10万元!

  • 日期:2025-12-27
  • 来源: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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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京技管市监处罚〔2025〕3****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北京***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

执法部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12-05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一)食品标签未标注“固态法白酒” 

经查,当事人承认生产过上述涉案产品一、八、九、十,其中涉案产品十外包装标签未标识“固态法白酒”,经核实,新国标GB/T 10781.2-2022于2023年2月1日开始执行,晚于该批次产品生产时间2023年1月10日,因此该批次产品不适用于新国标,该产品的违法事实不成立。 涉案产品一未按照产品执行标准GB/T 10781.2-2022中6.3、涉案产品八、九未按照产品执行标准GB/T 10781.1-2021中7.3的要求标注“固态法白酒”产品类型,鉴于上述标准属于推荐性标准,被举报的食品未按其执行标准标注产品类型不影响食品安全,但可能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属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但没有在外包装上标明的情形,涉案产品属于标签不合格的食品。 

(二)食品标签未标注警示语

经查,当事人承认生产过涉案产品二至七,未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 2757-2012中4.3要求标注警示语“过量饮酒有害健康”,上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三)食品标签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

经查,当事人承认生产过涉案产品五、六、七,该三款肉苁蓉酒产品标签未按照国家标准露酒 GB/T 27588-2011 中8.1.1要求标注含糖量,不符合该推荐性标准,属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但没有在外包装上标明的情形,涉案产品属于标签不合格的食品;另查该类产品还标注了“优级”字样,但该露酒标准未涉及分级,属于食品标签含有虚假内容。 

(四)食品外包装盒未标注生产日期 

经查,当事人承认生产过上述涉案产品十一至十八,由于涉案产品由于不是其公司主力产品,所以对外包装盒内容审核不严格,导致出现外包装盒不易开启的涉案产品没有标注生产日期的情形,但当事人确认盒内瓶身或者瓶盖喷印了生产日期。涉案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中4.1.7.1 应清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的要求。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