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宇,男,199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东台市。
被告:段君霞,女,198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
原告孙宇与被告段君霞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宇、被告段君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孙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购物款3,300元。2.判令被告按照购物价款十倍赔偿原告33,000元。事实与理由:2021年11月20日,原告在被告开设于淘宝网的账号为“繁花春意”的店铺,购买了3盒名称为“【段小鱼】日本新版正品POLASX美白丸180粒3个月”的食品,并支付购物款3,300元,订单编号:XXXXXXXXXXXXXXX6685。原告付款后,被告使用中通快递发货,运单号:73172001740774。原告在收件后,发现涉案产品包装上全是日文,没有任何中文用以标示产品的基本信息以及成分、储藏方式等。经过淘宝旺旺与被告沟通对话查询涉案商品的合法来源,被告向原告承认没有中文标签,且被告至今无法向原告提供进口报关单、出入境检疫检验证明。原告认为,涉案食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被告明知上述情况仍对外销售涉案食品,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原告有权要求其承担退还购物款和支付购物价款十倍赔偿金的民事责任。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段君霞辩称:被告认可双方之间成立买卖合同,但是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理由如下:1.原告购买时知晓涉案食品无中文标签。被告系跨境电商,通过将淘宝店铺起名为“段小鱼正品日代”、申请认证为淘宝“全球购”商户等方式将销售的产品予以区别性表识,同时还在涉案食品销售网页中写明涉案食品为日本本土购买,并附无中文标签的实物照片,故原告下单时即应知道并认可涉案食品无中文标签。另外,涉案食品在我国境内无销售专柜,无论何种渠道进货均无中文标签,亦无进口检验检疫证明。因此,原告不能仅就标签问题进行索赔。2.涉案食品不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形。涉案食品系原告通过正规途径采购的日本正品,该品牌为日本知名品牌,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涉案食品的标签和说明书也不存在可能影响食品安全或者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情形。故被告不同意原告提出的惩罚性赔偿主张。3.原告职业索赔的行为不应获得支持。原告有类似的诉讼经历,本次购物属于知情购买,在主观上具有很强的逐利目的。其行为无视司法权威,容易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和营商环境的恶化,故其主张不应获得支持。
经审理查明,2021年11月20日,原告孙宇在被告段君霞(淘宝网账号为“繁花春意”)开设的名为“段小鱼正品日代”的淘宝网“全球购”店铺内,购买了3盒名称为“【段小鱼】日本新版正品POLASX美白丸180粒3个月”的食品,单价1,100元/盒,合计支付购物款3,300元,订单编号:XXXXXXXXXXXXXXX6685。交易达成后,被告使用中通快递从河北省石家庄市向上海市闵行区发货,运单号:73172001740774。涉案食品无规范的中文标签。原告曾某2021年12月30日向被告索要涉案食品入境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被告未能提供。涉案食品销售网页注明:“厂址:日本”“本店为姐妹店,妹妹小鱼在日本工作,所有商品均为小鱼在日本本土亲自采购后邮寄回国,图片均为日本采购实物拍摄,保证优质新鲜正品”等内容,其后还附有商品实物照片,照片中商品无中文标签。
另查明,原告在本院有四起食品类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以上事实有淘宝网实名认证信息、交易快照、订单详情信息、账单详情、物流信息、商品实物和照片、聊天记录、淘宝披露信息以及当事人陈述等为证。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支付了货款,被告交付了货物,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有效。但被告销售给原告的涉案食品仅有外文标签而无中文标签,被告未提供合法进货来源和进口检验检疫证明等材料,故涉案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关于信息标注的要求。原告要求退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应将涉案食品依法处置,不得使其在市场上流通。关于十倍惩罚性赔偿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设置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宗旨是维护正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原告多次以食品安全类问题进行诉讼索赔,相关买卖活动并非为了生活消费,逐利意图明显,不符合该法的立法精神,故原告要求价款金额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段君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孙宇购物款3,300元;
二、驳回原告孙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段君霞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付本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